上一期我们聊到海关总署以公告的形式确认,企业在境外人工物理混合蔗糖粉和葡萄糖粉,使得混合糖粉适用更低的进口税率,节省进口货物的税负成本,这是被海关所认可的。这一期我们接着讲白糖预混粉的进口。虽然只是简单的糖粉混合加工,但境外加工成本仍然太高,因此,很多进口企业就将蔗糖粉以免税的方式进口到国内的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在保税区内进行加工,将蔗糖粉和葡萄糖粉混合,再从保税区内销至国内,内销时需要向海关申报缴税,根据海关规定,内销时可以以加工后的成品,也就是白糖预混粉的税号、进口税率征税。那么,只要控制好混入葡萄糖粉的比例,就可以按照税号1702.9012申报,适用30%的进口关税。这比在境外混合再进口,成本更好控制了,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这条进口白糖的合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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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3日,海关总署、发改委等6部门联合发布了一个公告,明确在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或者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进口保税食糖进行加工后,不能按照加工后的成品的税号进行申报,一律按照一线进境的白糖的税号申报,征收进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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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纸公告相当于明确了,国家不希望将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的一些灵活政策给这些为了白糖避税的进口企业用。国家觉得法规、政策上有什么漏洞,不符合优惠政策的导向、政策的精神,通过发布文告来堵上这些漏洞,对于已经发生的避税,国家既往不咎,这份公告4月3日发布,7月1日才实施,给企业足够的时间来改变原来的操作和商业模式,也给了企业调整业务合规的时间。我觉得海关总署这样的做好很好。

这又回过头来讲我现在正在办理的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与白糖预混粉其实类似,都是企业合理利用海关法规,规避了进口税款,我认为是合法避税的行为,海关竟然以走私罪予以刑事打击,这是严重践踏罪刑法定原则,这样的刑事打击也让企业不知所措,无法预见自己经营行为是否违法,损害了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破坏了营商环境。海关如果认为这种避税行为不符合政策导向,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学习对待白糖预混粉的操作方式,通过发布新的文告规定,打补丁,堵漏洞,而不是翻旧账,直接予以刑事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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