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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追诉时效?超过追诉时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追诉时效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如何计算追诉时效的起算和终止时间?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有哪些?追诉时效中断后又该如何计算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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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余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的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因此,超过追诉时效,意味着不能行使求刑权、量刑权与行刑权,也不能适用非刑罚的法律后果,因而导致法律后果消灭。

追诉时效是刑罚消灭的事由之一。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的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刑罚消灭事由,分为在判决确定前使观念的刑罚权消灭的事由与在判决确定后使现实的刑罚权消灭的事由,其中有些事由兼有双重事由的性质。概括起来,刑罚消灭的事由有:(1)超过追诉时效的;(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3)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5)其他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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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追诉时效的期限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不是以实际应当判处的刑罚为标准。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的,经过10年。

(2)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的,经过15年。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即使法定最高刑为15年,也经过15年。

(3)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仍想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二)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

(三)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

(四)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需要注意的是:仅有无期、死刑才可超过时效后报请最高检,其他情况则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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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1.追诉期限的起算和终止

(1)一般犯罪。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之日”应是犯罪成立之日,即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日。对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实施行为之日即是犯罪之日;对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发生之日,才是犯罪之日。

(2)连续犯或继续犯。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终止时间,应当以司法机关立案之日为准。这里的“立案之日”,是指对人立案之日而不是对事立案之日,即侦破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从而对其立案之日,自诉案件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确定被告人之日为准。

2.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无论经过多少年都能追诉)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是指在追诉时效的进行期间,因为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案件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均可追诉。

(1)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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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追诉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亦即在A罪追诉期间内犯B罪,A罪的追诉时效则从犯B罪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