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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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秋风送爽,我们迎来了充满希望与挑战的新学期。在这个充满诗意的季节里,新学期的钟声已经敲响,孩子们再次踏入了熟悉的校园,迎来了他们的“开学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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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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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2021年6月1日,教育部长陈宝生依新法特别签发第50号教育部令,颁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明文禁止了教职员工与未成年学生谈恋爱等“红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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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典》规定,年满18周岁的,在法律上即为成年,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

《规定》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学校保护”规定,系统整合、创新完善了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分一般保护、专项保护、管理要求和保护机制等章节,全面构建了学校保护制度体系,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建立完善了相应专门制度。

《规定》遵循全面保护的原则,依据《宪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法律,专设“一般保护”一章,系统规定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的未成年人基本权利,包括在校园内的平等权、生命健康与自由、人格权、隐私权、受教育权、休息权、财产权、肖像权和智慧财产权、参与权、申诉权等权利。

《规定》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针对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社会关注度高、对学生合法权益损害重大的问题构建了专项保护制度,完善了相应的防治工作机制。构建防治学生欺凌的规则体系,明确从预防、教育、干预制止到认定调查、处置等方面的防控具体要求,特别细化了构成学生欺凌的情形和认定规则,便于学校把握、运用。

同时,完善校园性侵害、性骚扰的防治规定,要求学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明确了禁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係”、发生“性关係”等行为“红线”

《规定》结合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特点和需要,全面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实施的管理制度,包括校规、教学、作业、读物、安全、药品、体质、心理、手机、网络等管理,与禁烟禁酒,教职工准入、聘用、日常、校车、周边等管理具体制度,划清学校管理的制度框架与要求。

《规定》明确了教育等部门的支持监督措施,补齐缺点弱项,提出首问负责制、指定学生保护专兼职监察员等机制,为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有力支撑。规定教育部门、学校及教职工不履行责任的具体处理办法,细化和完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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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学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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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关于学校保护的法条则可以主要被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二、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更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以保障其受教育权的实现

三、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学校应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以适应其成长需求。

四、学校应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以促进其身心健康。

五、学校教职员工应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严禁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维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

六、学校需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并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此外,学校组织集体活动时应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并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七、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学校应根据需要制定相应预案,并配备相关设施,进行必要的演练,以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八、若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应及时进行救护,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如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等,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确保其安全。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校保护规定涵盖了教育方针、受教育权、身心健康、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以及突发事件应对等多个方面,为未成年人在学校环境中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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