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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82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生猪屠宰环节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 落实生猪屠宰环节清洗消毒制度, 降低非洲猪瘟病毒扩散风险,切实保障生猪产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场)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严格做好非洲猪瘟排查、检测、疫情报告、清洗消毒等工作,并主动接受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 监督检查 ; 严格落实 生猪进厂(场) 查验 登记、待宰巡查等 要求 。

二 、生猪屠宰厂(场)应建立 并实施 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 ,配备适用的清洗消毒设施,使用合格有效的消毒剂, 做好 清洗消毒 记录。在生猪运输车辆出 入口处 设置消毒池, 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对进 出 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消毒。 设置 专用 的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域 , 生猪屠宰厂(场)、运输车辆承运人应 对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清洗消毒。鼓励配备烘干设施设备,对清洗消毒后的车辆进行烘干处理。

三、生猪屠宰厂(场)应加强对厂区、生产车间、设施设备等的清洁卫生管理, 每日屠宰结束后,对待宰间 (空圈) 、急宰间、屠宰间等场地和 屠宰生产线等设施 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生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后,对无害化处理间及有关设施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 做好清洗消毒污水处理。

四、生猪屠宰厂(场) 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 生猪运输车辆消毒效果 检测 评价工作。 在对生猪运输车辆 清洗消毒后,采集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 病原学 检测 , 做好检测记录。检测 结果 为阳性的,要 及时 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检测 结果 记录 ,通知 运输车辆承运人 ,要求其 暂停 生猪运输活动,指导做好全面清洗消毒 后 ,恢复生猪运输活动 。

五、 生猪屠宰厂(场)应每 周 至少一次在待宰圈、血槽、内脏处理区 、生猪运输车辆出入口处 等高风险区域采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暂停生猪屠宰活动,并按第 六 条规定进一步处理。

六 、环境样品检测中发现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阳性,生猪屠宰厂(场) 内 和屠宰线上没有生猪的,做好清洗消毒后恢复屠宰活动;厂(场) 内 和屠宰线上有生猪的,按 同群运输或待宰饲养的 批次 采集生猪样品进行 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 生猪样品 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做好清洗消毒后恢复屠宰活动, 生猪产品可上市销售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要求处置。

七、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向驻场官方兽医提供非洲猪瘟 病原学 检测结果。 生猪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 驻场官方兽医 不得对该批次相关生猪产品 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八、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 生猪 屠宰厂(场)和 生猪 运输车辆 清洗 消毒效果抽检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冬季适当加大频次)采集 生猪 屠宰厂(场)环境样品和生猪运输车辆 环境 样品进行 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 。 生猪 屠宰厂(场)环境样品非洲猪瘟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 的, 按照第 五 条、第 六 条规定进行处置 。 生猪 运输车辆环境样品非洲猪瘟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 的, 按照第 四 条规定处理;同一车辆 累计 3次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 当地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指导做好相应车辆全面清洗消毒 , 检测合格后方可 恢复生猪运输活动 。

九、生猪屠宰厂(场) 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病原学检测应在采样后12小时内完成。 开展非洲猪瘟 病原学 检测, 应当 采用 《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2020)规定的 检测方法和农业农村部批准的检测试剂。

十、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19号》同时废止。

农业农村部

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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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业农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