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4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152条规定:“一审判决书包括四项法定内容,其中第四项内容是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却不仅没有“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这个不可或缺的法定内容,而且还是在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的第41天才给了十五天的上诉期,这合法吗?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只有在当事人服判不上诉,或是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的情况下才可生效。而该案中在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的第41天才给十五天的上诉期,不仅因违反期限而未能上诉,而且也没有二审的维持裁定,那么这份判决书是否有效,如果说有效,那么有效的依据又是哪条法律规定?
由于原告张复生认为不仅事实错误、程序违法,且剥夺了上诉权的该一审判决书没有法律效力,所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但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5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却以再审申请已超期为由驳回了张复生的再审申请。
如果这份判决书依法无效,那么说已超期的依据又何在?一份庄严的裁定书竟说不出这份2697号判决是否有效,以及从哪天开始生效的法律依据,这怎能不令人感到质疑,质疑该份(2022)津0115民申1号裁定是否合法?质疑(2010)宝民初字2697号判决是否应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