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似乎总是一副冰冷严酷的面孔,让人望而生畏。在刑事庭审中,经常可以看到被告人的痛哭流涕和深情忏悔,而在旁听席上总是坐着最惴惴不安的人。当法官法槌落下,一纸判决书就将被告人的命运定格。然而,泪水、忏悔和纠结往往并不体现在判决书中。因为判决书最关心的是运用逻辑力量抽象出来的犯罪事实,以及这些事实与刑法法条之间的对应关系。在“犯罪——处罚”的流水操作中,社会背景、生活经历、个人挫折等个体化的犯罪原因要么无法进入诉讼程序,要么不具有法律价值。在现代刑法语境中,规则的普适性要求最大程度地排除个体差异,将不同的个人都符号化为犯罪嫌疑人或者罪犯。然而刑法的适用真的仅止于此吗?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逄政所著的《主控官笔记——什么是法律问题的正确答案》一书对此问题做出了深刻而令人难忘的回答。该书是一本文集,其中不少文章都曾经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方圆》杂志上发表过。这些文章旁征博引、文笔优美、视角独特,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可读性。特别是作者从办案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出发阐发背后的法律和社会问题,读来分外亲切和熟悉,同时又分外的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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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该书中举过一个例子。一个男子因饥肠辘辘,先后在一个小吃店抢了十八个锅贴,在一个摊点抢了三个鸡肉串,又因为曾试图持刀向一个店主索要一根香烟,被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是多次抢劫,该男子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正是在可能判处刑期的直觉上,而非从刑法逻辑上让作者对此案的定性产生了怀疑。作者认为一个因生活所迫、饥饿驱使抢拿食物的行为不应该与十年有期徒刑划等号。此案后来被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由此案出发,作者认为“刑法本身并非无情,刑法的宽容性已经蕴涵在刑法的条文与精神之中,只是缺少解读与发现”。因此,“在考虑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的时候,不能简单地把案卷所反映出的情况提炼成法律术语,而应当把每一个法律术语背后所隐藏的犯罪人都看得鲜活丰厚,或许面目可憎,或许情有可悯,或许不幸又不争,然后再去寻找法律上的帮助。对于每一个司法官员来说,麻木地、简单地处理一个案件并不难,难的是把抽象的事实判断变成丰厚的价值判断,个性化地处理案件”。

这让我想起了几年前,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在检察系统所做的一次讲座。在互动环节,一位检察官问及一个刚满14周岁的男孩因为饥饿抢劫了一包方便面该如何处理。当时陈兴良教授的答案是,不能机械的理解法律条文,在解释法律时应当考虑立法的精神和法律的价值,这个案件不应当作为抢劫犯罪处理。这个场景之所以难忘,是因为刚工作不久的我被这样的机械主义和教条主义震撼了。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办理的案件越来越多,却发现自己也同样变得越来越教条。我们在讯问时越来越习惯性地打断嫌疑人,让其回归正题。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往往被我们简化为犯罪数额、犯罪手段、危害结果等几个固定的模块,被抽象为刑法的几个条文。我们以司法的名义滤去了他们的人生遭遇和喜怒哀乐,使司法无法感知人性的温度。我们追求确定性,寻求明白无误的司法解释,不假思索地遵从司法经验和习惯做法,按照固定的程序和不会出错的做法将案件办结。在规范化和准确率方面我们的确进步提高了,但我们对司法的理解和感悟能力却大大地降低了,对职业的认同感也减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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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司法官员的工匠化和司法行为的教条化?这是否是实践形式法治必须要付出的代价?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曾经说过,正义必须呈现出生动形象的外表,否则人们就看不见他。而当刑事诉讼沦为一种流程控制,司法裁判变成一张滤去情感、抽空价值的文书,我们如何能够说服民众,使他们相信我们正在实践和伸张正义?

很庆幸我读过这样一本书。它不仅让我见识了一个公诉人的思想和睿智,更让我打开了重新审视公诉工作的一扇窗口。如同该书序言中所说,逄政在办理案件时恢复了刑法的生命和温度,让其可以感受这个世界的冷暖,可以灵活地表达自己的情感。我也深信,刑法绝不是冷若冰霜的木乃伊。刑法同样关照着这个世界,等待着这个世界与之对话。问题是,我们的司法官员何时才能从符号裁判的牢笼中挣脱、醒来?[原载于《检察日报》2014年1月9日“学术”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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