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无忧无虑地被呵护于父母羽翼下笑容常伴的年纪,江西赣州的少女小姜却没有这么幸运,而是以一种令人痛惜的方式,带着被糟蹋的屈辱、对父母的惦念和对美好生活的不舍,从令人战栗的高楼一跃而下,结束自己年仅14岁的生命。一朵未及绽放的花朵,就这样在风雨中黯然凋零,令人愤怒、悲痛与婉惜。
据悉,小姜今年十四岁,两年前被确诊为重度抑郁症。2024年3月,小姜中考结束,其母亲考虑到中考结束后,会迎来一个漫长的假期,便将小姜送到离家30公里外的一个训练营。
这是一个听说能“重塑”孩子的训练营,家长们满怀期待地将孩子送去,希望他们能在这里变得更强壮、更懂感恩。 谁能料到,这所谓的“训练营”,竟成孩子噩梦的开始。王教官,一个四十多岁的男人,竟然在短短五天内,三次对小姜伸出罪恶之手。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每一位家长对孩子的期待,现实中确实有大量让父母生心,自我约束自我成长得很好的孩子,可是,也有为数不少的所谓“不良”少女少男,叛逆得几乎将断送自已的前程,沉溺于游戏、手机不能自拔......凡此种种,令家长束手无策,于是,一些所谓“军事化管理的训练营”便应运而生,这些训练营一定程度上来说,对于这部份孩子重新回归正常生活起着积极作用,但是,如果允许其野蛮生长,类似小姜的遭遇恐怕难以避免。
鉴于纪实或文学类作品,偏重于对事实的描述,且支撑事实的证据往往少涉及到,而法律类作品却要求严格的逻辑和说理,虽然难以做到百分之百的事实或真相,但是,以证据还原的法律事实展开论述,是创作作品的基本要求。本起事件中,从原文中捕捉到重要的事实:一是小姜跳楼时,另有一女孩就在现场;二是小姜于两年前,大约在2022年被确诊患有严重抑郁症;三是可以推知或假设小姜被侵犯时已满十四周岁。
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第236条是关于强奸罪的法条规定,本条共三款内容,第一款是强奸罪基本犯的规定;第二款是强奸罪从重处罚规定;第三款是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本案中,小姜被强奸时如果不满十四周岁,教官涉嫌强奸罪,就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从重处罚,对其量刑不会低于五年;如果小姜已满十四周岁,对教官适用强奸罪基本犯的规定,在三至十年内量刑。问题是,由于教官的强奸,导致小姜跳楼死亡,能否对教官适用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即本条第三款第六项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呢?
强奸罪结果加重犯情形之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的理解
“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强奸罪加重处罚情节或强奸罪结果加重犯情形之一,要求强奸罪基本犯行为与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有刑法上直接因果关系,即强奸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或在强奸过程中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与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没有刑法上直接因果关系,因此,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等不是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只能适用强奸罪基本犯的法定刑,在三至十年内量刑,自杀等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为酌定量刑情节。
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中的其他严重后果,与重伤、死亡处于并列位置,按照同类解释规则,这里的“其他严重后果”应与“重伤或死亡”具有等价性的结果,如果强奸导致被害人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如重度抑郁症或精神分裂症等。本案中,小姜在被强奸前就患有严重抑郁症,不是被强奸后患上的,因此,不是结果加重犯的情形。
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为刑法上的“妇女”,具有对自已性的处分权限
根据《刑法》第236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具有自已性的自主能力,其放弃性自主权的承诺具有法律效力,阻却行为的违法性,不是强奸行为。
根据刑法责任主义原则,由于小姜已满十四周岁,如果在与教官发生性关系时违背自已意志,就不能排除教官强奸的责任;如果两人发生关系时,取得有姜的承诺,则阻却教官行为的违法性,由于不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而不构成强奸罪,这需要证据支持。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小姜于两年前就确诊为严重抑郁症,一方面患有该病有强烈的自杀倾向,另一方面可能影响小姜的行为能力,教官的犯罪成立可能性加大。
以上内容需要证据支持,在此难以展开讨论。
对于那些敢于挑战法律底线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必须依法严惩。让每一个潜在违法者明白:触碰法律红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正如一些网友期待:
网友们朴素的法情感和期待能实现吗?敬请阅读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