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吸毒的概念,导致吸毒认定的界限不清晰。为了更有效查处吸毒案件,个别省市制定了适用于本地的吸毒案件执法指引规则。有的指引规则予以公开;有的指引规则不予公开,但被法院裁判文书引用。
本文仅讨论上述吸毒案件执法指引规则涉及到的毛发实验室检测结果为毒品阳性而涉嫌吸毒人员不供述情形。
首先,我们看个别省市制定的吸毒案件执法指引规则。
A省规定:
一、涉嫌吸毒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吸毒行为:
(一)本人不供认,尿液、血液、唾液等3种人体生物样本之一毒品检测结果为阴性,毛发样本毒品成分检测结果为阳性,本人不能提出合理申辩理由,或者提出的申辩理由经查证后合理排除的。
本意见所指合理排除是指,对涉嫌吸毒人员申辩的事实和理由,经查证后认为不存在的,应直接予以否定;经查证后难以直接否定的,对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的,应作有利于涉嫌吸毒人员的认定。
B省规定,
一、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人体生物样本检测呈阳性,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认定其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本人不承认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但有两人以上证人证言或者其他两项以上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检测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明其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
二、有吸毒史的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毛发样本实验室检测呈阳性,且同时具有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可以认定其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提取毛发样本距其前一次因吸毒被查处时间超过6个月;
(二)排除因强迫、欺骗等被动摄入情况,以及因治疗疾病合法服用药物的情形;
(三)办案部门已经告知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事实、理由经查证不成立。
涉嫌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申辩的事实和理由,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的,不宜认定其有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其次,笔者尝试评析一下上述吸毒案件执法指引规则
A省制定的上述规则明显有利于公安机关查处吸毒案件。
只要毛发检测结果呈毒品阳性,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涉嫌吸毒人员身上,他就要举证他没有吸毒。当然,规则没有陈述举证责任发生转移,而是称本人可以提出合理申辩理由。
笔者认为这样的规则不符合证据规则---相同的法律事实至少需要两份不同的证据相互印证才可以。
毛发检测结果呈阳性这份孤证仅能证明涉嫌吸毒人员摄入了毒品成分,其是主动吸食还是被胁迫吸食或者被欺骗吸食,仍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收集证据证明涉嫌吸毒人员系主动吸食的。
《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公复字<2015>1号)规定,实验室检测结果(注系生物样本检测结果呈甲基苯丙胺阳性)只能确认被检测人体内摄入了毒品,其主动吸食行为是否成立,还应当结合实际查处情况,排除诱骗、强迫等被动摄入现象。
对此,笔者认为,A省上述规则与公安部上述批复精神是不符的。
另外,据网络报道,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公安局对全局民警辅警开展涉毒尿检工作时发现两名辅警的尿检结果呈吗啡阳性,但两名辅警坚称自己并未吸毒。经及时调查,发现某肉夹馍店出售的肉夹馍添加了罂粟壳,两名辅警当日吃了含有罂粟壳的肉夹馍导致尿检呈吗啡阳性。
这两名辅警是幸运的,发现及时,调查及时,还其清白。如果过了一两个月,发检呈吗啡阳性,而该肉夹馍店恰恰倒闭了,根据A省上述规则,这两名辅警可以提出合理申辩理由,他们能提出自己根本不知道的事实吗?即使他们提出了,办案单位也很难查证,因为源头已经灭失了。按照A省上述规则,两名辅警只能被认定为吸毒,离开公安队伍。
总之,笔者认为,A省的上述吸毒案件执法指引规则是有明显完善空间的。
B省的上述吸毒案件执法指引规则是谨慎的,严格的,无疑增加了办案人员的工作强度,但可以尽可能保证不会冤枉一个无辜的人。
B省的上述规则完全符合证据规则--相同法律事实至少需要两份不同证据相互印证。
在毛发检测结果呈毒品阳性且本人不供述情况下,还需要两项以上证据证明本人吸食、注射了毒品。
有吸毒史的人员,毛发检测结果呈毒品阳性,虽然不要求其他证据印证本人吸毒,但规定了严格的推定条件,包括距离上次查处时间超过了六个月,且排除被胁迫、被欺骗、因治疗疾病合法用药等情形,且对于本人提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办案单位还要查证。
最后,笔者给出一些建议
一、重视合理申辩理由提出,积极提供线索,积极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A省规则是该省禁毒办、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和发布的,省高院是负责行政诉讼的该省最高审判机关,省司法厅是负责行政复议的该省最高行政机关。
在A省无论是提起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A省规则必须是遵照执行的。在不可能改变规则情况下,只能充分适用该规则,涉嫌吸毒人员不仅要积极提出合理申辩理由,还要积极提供线索,积极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自己没有吸毒。
笔者曾经办理了一起国外吸食大麻国内被查处的留学生吸毒案件,为了证明留学生没有吸毒,在笔者指导下,家属先后收集了国外吸食大麻合法的法律规定、留学生的病历、留学生的留学材料、护照、往返机票以及有关涉及大麻的专业文献等材料,说服了行政复议机关,促使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办案单位撤销了关于留学生的吸毒处罚决定及社区戒毒决定。
本案留学生之所以受到行政处罚是因为其仅仅提出申辩理由,而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办案单位也没有调查核实,就作出了处罚决定和社戒三年决定。
二、必要时,依据《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国家有关机关提请审查相关指导文件的合法性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为了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本人可以依法向国家有关机关提交申请,请求审查相关指导文件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