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网站8月30日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方某因内幕交易“紫光股份”股票,被天津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973,300.57元,并处以2,919,9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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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的罚款。
经查明,方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5月1日,紫光股份全资子公司紫光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国际)受让H3C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HPE开曼)持有的新华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三)51%的股权,完成对新华三控股权的收购。同日,紫光国际、HPE开曼、新华三共同签署《股东协议》,约定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期间,HPE开曼或届时持有新华三股权的HPE实体(以下统称HPE实体)可向紫光国际或紫光股份出售其持有的新华三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以下简称卖出期权)。其后,HPE实体与紫光方面两次延长卖出期权行权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2022年12月16日,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召开会议,紫光集团副总裁张某宇通报称与HPE实体关于延长卖出期权行权期的谈判很不顺利,判断HPE实体行权可能性很大,但具体行权比例尚不清楚。会议部署了相关应对举措。会后,紫光股份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张某向时任紫光股份职工监事、证券事务代表葛某等人同步了会议内容。
2022年12月21日,紫光方面的律师与HPE实体的律师召开线上会议,会后HPE实体的律师通过电子邮件向紫光方面的律师发送了8K公告初稿,其中载明HPE实体将于2022年12月30日向紫光国际发出行权通知出售其持有的新华三49%股权。紫光方面的律师随即向张某宇、张某汇报该情况并转发了电子邮件。
同日,张某将8K公告初稿的电子邮件转发给葛某和紫光股份工作人员张某烨,张某烨形成紫光股份重大事项进展公告的框架初稿,并两次发送至其与张某、葛某的三人微信群,其中第二次的文稿中包含HPE实体于2022年12月30日发出行权通知的内容。
2022年12月22日至24日,紫光股份修改完善了公告初稿,并向HPE实体的律师反馈了紫光股份公告初稿和对8K公告初稿的修订意见。期间,张某烨再次将紫光股份公告初稿发送至其与张某、葛某的三人微信群。
2022年12月30日,紫光集团和紫光股份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购买新华三49%股权事项。会议期间,紫光国际收到HPE实体发送的行权通知。
2023年1月4日,紫光股份发布《重大事项进展公告》,称HPE实体向紫光国际发出行使卖出期权的通知,明确HPE实体将向紫光国际出售其持有的新华三49%股权(以下简称购买新华三49%股权事项),交易完成后紫光国际将持有新华三100%股权。
购买新华三49%股权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在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月4日。葛某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时间不晚于2022年12月21日。
二、方兴内幕交易“紫光股份”
(一)方某与葛某为夫妻关系
方某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葛某为夫妻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二人共同生活。
(二)方某利用“李某阳”国新证券账户交易“紫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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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阳”国新证券账户自开立后一直由方某控制使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方某控制并使用“李某阳”国新证券账户,通过本人手机操作下单交易“紫光股份”,其中,2022年12月22日至12月26日,买入“紫光股份”220,000股,买入成交金额4,198,606元,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3日,卖出“紫光股份”22,000股,卖出成交金额430,25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2023年1月5日至1月11日,该账户对应卖出“紫光股份”194,000股,剩余4,000股未卖出。上述交易对应获利共计973,300.57元(扣除税费后)。
(三)交易资金来源
交易资金来源于方某本人理财赎回、本人证券及期货账户,银证转入均由方某本人通过手机操作。
(四)方某交易“紫光股份”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证券账户资金变化、买入“紫光股份”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时间及葛某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2022年12月21日,紫光方面收到HPE实体方面的8K公告初稿的电子邮件;当日下午,张某将8K公告初稿电子邮件转发给葛某;12月22日上午,方某银证转入20万元并于当日全部买入“紫光股份”;12月23日上午,方某从其本人理财及证券账户转入300万元并于当日全部用于买入“紫光股份”;12月26日,再次银证转入100万元,并于当日全部用于买入“紫光股份”。
二是存在突击转入资金大量买入、交易品种单一、买入意愿强烈的特征。该账户自开户至此次买入“紫光股份”前,连续三个交易日最大买入金额为304万元,2022年5月10日至12月21日连续七个月该账户交易频次极低,截止2022年12月21日,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足1000元。2022年12月22日至12月2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该账户从多渠道归集其自有资金420万元买入“紫光股份”,买入占比、持股占比均为100%。
方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天津证监局决定:
对方某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紫光股份”,没收违法所得973,300.57元,并处以2,919,901.71元的罚款。 #深度好文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