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偷不是捡!湖南长沙,56岁老人到医院捡纸箱时,趁人不备将4箱医疗耗材捡走,当天卖到废品收购站获利8元,医疗公司以盗窃报警后,于次日追回所有物品,却发现医疗耗材已无法使用,遂将老人夫妇诉至法院索赔115360元,老人却说自己是无心之失,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开福区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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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当日,A医药公司根据湘雅医院订单,向医院运送8批次手术耗材和器械,主要是直线型切割吻合器和钉仓,共装在8个箱子里,总价值207510元。

货物运到后,A公司配送员李毅和医院库房验收人员进行对接,开收货单期间,李毅将部分货物放在一张靠背椅上,椅子位于医院门诊4楼挂号收费大厅旁,离手术耗材库房不远。

此时正好徐虹来医院捡空纸箱,见靠背椅上的东西无人看管,于是将装满货物的4个纸箱当废品拾走,等李毅回头一看,发现货物已经丢失,李毅立即报警处理,同时寻找丢失货物。

后经调查货物是被徐虹拿走,当晚,李毅在警方的协助下找到徐虹家,但徐虹正好不在家,李毅便将情况告诉徐虹丈夫占捷。

第二天一大早,李毅再次找到徐虹,但徐虹称东西已卖给废品店,听说东西价值10多万,徐虹非常惊慌,立即带着李毅来到废品店,但上述货物已被交至废品回收中转站。

徐虹又把李毅带到废品回收中转站,一行人翻箱倒柜,终于从废品中找回47个丢失的医疗器械,还有1个未找到,且找回的货物中17个已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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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遂将徐虹和占捷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全部货物损失113760元,同时主张因寻找货物产生费用1500元,并提出如下理由:

徐虹趁双方交接时,擅自拿走公司货物,并将货物卖给废品店作为废品回收,导致货物受到严重污染,按照医疗规范要求,该批货物已全部无法再使用。

同时,该批货物是医院手术急用耗材,徐虹擅自拿走货物,导致医院不得不紧急从其他公司调购,也使得A公司丧失此次交易机会。

且公司在寻找货物期间,势必产生人工、交通等费用,此次事件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徐虹承认在拾荒过程中拾走货物纸箱,造成A公司受损,但表示这并非故意,且A公司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同意以实物形式或按照成本价赔偿给A公司。

占捷辩称,A公司虽在事发当晚就找到徐虹家,但占捷并无过错,公司事发后第二天就找到丢失货物,不存在因占捷的原因耽误时间造成损失,占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A公司向法院提交一份产品购销协议,拟证明丢失的货物进货价值为105797元,再加上A公司7%的配送费,货物总价值为113760元,有收货单为证。

徐虹辩称,A公司主张的赔偿价格过高,不是货物采购成本价,且A公司将货物放在医院四楼大厅库房角落不远处的靠椅上,自身疏于管控,导致货物遗失,也有一定过错。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关于A公司的责任认定问题。

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A公司按照约定向医院配送手术医疗器械,在双方交接过程中,徐虹将货物捡走并卖给废品站,导致A公司受损。

从货物的规模、价值、重量和所处位置来看,货物是48个腔镜切割吻合器和钉仓,放置在医院4楼一处靠背椅上,且包装该批货物的箱子不大,外层货箱也已开封。

从照片上看,放置货物的位置离挂号收费大厅较近,旁边摆放的都是公众叫号座位席,该位置属于医院公众接待场所,人员流动较大。

A公司将货物放置在此处,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货物丢失的风险,但却疏于保管,在看管贵重货物上存在一定疏忽,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为30%责任。

2.关于徐虹的责任认定问题。

徐虹捡走部分货物并卖给废品站,主观上不知道自己拿走的东西是货物,更不知道价值高达11万,属于主观认知与客观事实不一致,不构成盗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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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货物放置在库房附近,箱内有未开封的医疗器械纸盒,从这些特征看,该纸箱明显不属于废品,徐虹将上述东西“捡走”,可认定为盗窃行为。

且医院四楼挂号收费大厅,虽然是公共场所,但有一定封闭性,从正常人的角度理解,无人看管的货物应认定为遗失物,不应认定为废品。

徐虹拿走货物,导致A公司无法向医院交付医疗器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徐虹的行为和经济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联系,应承担主要责任,酌定为70%。

3.关于占捷的责任认定。

占捷是徐虹丈夫,A公司虽在事发当晚找到徐虹家,并向占捷说明缘由,但占捷不是直接拿走货物导致A公司受损的侵权人。

占捷已临近花甲之年,对李毅所述之事未引起重视,因此没告诉徐虹并无过错,且A公司已于事发次日通过徐虹找到丢失的货物,故占捷无需承担责任。

关于A公司损失,鉴于该批货物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一定特殊性,贮存和堆垛都有严格要求,A公司已将货物送到医院,在办理交接时被拿走,损失应包含进价和配送费。

故A公司损失共计113760元,由徐虹承担70%即7963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