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不要惹老人!北京,85岁大妈因房子采光问题,与一家公司发生争执,大妈破坏对方2块砖后,经警察调解赔偿4100元,2个月后大妈去世,家人表示大妈是争吵后突发脑溢血死亡,向公司索赔44万元,公司却说死亡证明书上载明死因为细菌性肺炎,案子历经两审后这么判!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院,人物为化名)
梁大妈有两个子女即刘兵、刘平,生前住在北京市某区304号,汇园公司住所地则为该区417号楼,1年前,汇园公司在417号楼增加广告牌并加高墙体。
期间,公司与附近2户居民达成补偿协议,因公司加高墙体和加装广告牌遮挡视线,向2户居民支付10万元补偿款。
梁大妈得知后,认为汇园公司的行为,也会影响自己的居住采光,于是和汇园公司的装修队进行交涉,“不给足补偿,你们就别想施工”!
交涉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梁大妈直接破坏汇园公司的2块砖,装修队报警后,经过派出所调解,梁大妈一方向装修队赔偿5000元,后又退回900元。
一段时间后,汇园公司又加高417号楼墙体,后来梁大妈突发脑淤血住院,住院5天后死亡,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死亡原因为细菌性肺炎。
梁大妈去世后,刘兵、刘平将汇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4508元、丧葬费8015元、误工费2450元、死亡赔偿金375010元、律师费5万元。
诉讼中,刘兵、刘平提交照片,拟证明417号楼上有广告牌架子,汇园公司加装广告牌加高墙体影响梁大妈居住采光,汇园公司存在过错。
提交梁大妈病例,拟证明双方反复冲突,耗费梁大妈很大精力,导致其因脑出血送医,5天后去世;提交录音,拟证明梁大妈去世后,刘平和汇园公司就楼体加高一事进行协商。
汇园公司均不认可,表示照片不属实,在装修过程中需要搭脚手架,所以看起来高出很多,但具体高度应看最终装修结果,实际上417号楼装修后比原来还矮很多。
且正是因为梁大妈阻挠装修队施工,导致拖延工期,装修队为尽快交工,才与其他居民签订补偿协议,此事与本案无关,也与梁大妈死亡无关。
那么,此事从法律该如何认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汇园公司的行为与梁大妈去世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判断,应是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在通常情形下是否存在可能性。
1.首先,汇园公司的装修行为即使真的影响梁大妈住宅居住采光、遮挡视线,受影响个人可依法维权,通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个人死亡,不能排除个人死亡与其自身心态有关。
且梁大妈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其死亡原因为细菌性肺炎,与刘兵、刘平主张的梁大妈冲突后脑出血住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
况且,根据刘兵、刘平举证的补偿协议,能够看出梁大妈的邻居并不存在因汇园公司装修行为而去世的情况,故无法看出梁大妈的去世与汇园公司的装修行为有关。
2.其次,刘兵、刘平缺乏证据证明梁大妈与汇园公司冲突不断,即使双方多有交涉,也缺乏证据证明汇园公司在交涉中对梁大妈实施过某些违法行为导致其去世。
根据刘兵、刘平陈述,梁大妈与汇园公司方第一次交涉时,亦是梁大妈破坏了汇园公司的财产,汇园公司方报警,梁大妈一方向汇园公司方赔偿。
况且该时间点与梁大妈2个多月后脑出血之间,有较长的时间跨度,亦无法看出梁大妈的去世与汇园公司的交涉行为有关。
故汇园公司的行为与梁大妈的去世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刘兵、刘平申请调取的证据,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没有影响,法院不予准许。
法院对梁大妈的去世深表遗憾与同情,但刘兵、刘平的主张不能完全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其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刘兵、刘平不服上诉,并提出3点理由:
第一,梁大妈的死亡原因,中医诊断为脑出血中风,西医诊断为脑出血、肺部感染等,其中脑出血是直接和首要原因,肺部感染是在脑出血治疗过程中引起的并发症,原审法院仅将死亡原因认定为细菌性肺炎是事实认定错误。
第二、梁大妈和汇园公司的施工队发生冲突,直接原因是汇园公司无视街道、城管要求,违反已达成的停止施工约定,擅自施工才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
即使梁大妈有行为不当的情形,也应当是责任比例的划分问题,汇园公司过错行为在先,一直不停挑衅在后,汇园公司存在明显过错,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
第三,汇园公司的装修改造行为是一个较长时间的持续行为,双方并非仅仅发生一次冲突,在梁大妈死亡当天,也是因为突然发现汇园公司违背约定、楼顶加高,一时间急火攻心才发生脑出血。
汇园公司的持续行为刺激是导致梁大妈急性脑出血的直接诱因,和梁大妈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一审法院因果关系认定错误。
因二审中刘兵、刘平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886元由刘兵、刘平负担。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