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的在校大学生小沈准备和女友买房。小沈称,房屋销售说,若有家长作为共同还款人,在校学生也可贷款。

小沈和女友两人签完商品房认购书后,付了2万定金,却发现如果需要父母作为共同还款人,则必须满足家庭收入为月供的两倍,但小沈家并不满足此条件。

小沈和女友认为销售存在欺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商品认购书并退还2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当初销售人员明确告知了小沈办理贷款的条件,故不存在欺诈,最终驳回了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撤销权经过一定期限就灭失了。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且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的关键是,开发商是否明确告知小沈及其女友贷款的条件,如果明确告知了,那么小沈及其女友以此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法院就不会支持。

告知的形式可以采取告知书等形式。看新闻报道,小沈与销售人员有一个聊天记录,销售人员应是在聊天记录中明确告知了小沈贷款条件。这样小沈主张的欺诈就不存在了。

公民无论是大学生,还是其他身份,年满十八周岁,正常情况下都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了,需要独立承担自身参与的具有法律意义行为的法律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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