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近日印发

《关于持续推动房地产市场

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和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我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建文〔2024〕2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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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推动合规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纳入“白名单”,通过新增贷款、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对符合“白名单”条件的合规房地产项目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做到“应进尽进”“应贷尽贷”。

对新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的项目,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范围,商业银行不再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对已签订合作协议收取按揭贷款保证金的项目,在办理产权首次登记后,商业银行应及时退还按揭贷款保证金。

降低个人住房商业银行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将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落实取消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和引导贷款利率下调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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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以旧换新”的,各县市对个人出售二手住房以及对个人购买新房可给予补助

对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对其出售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

对国有企业收购二手住房的,各县市可给予补助。

加快落实就地城镇化综合民生政策奖补兑现,进一步优化奖补政策,提高奖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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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放开异地贷款支持区域,支持恩施州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恩施州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按照“认贷不认房”的原则执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继续执行代际互助提取贷款、人才托底贷款、“带押过户”等利民政策。

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全面推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严格落实《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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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国有企业收购二手住房,收购的二手住房可对外出售或用作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征收安置房、人才房等。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购房人三方联动开展“以旧换新”活动,实现旧房“先卖”、新房“优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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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净地”出让,强化“净地”监管,严禁“毛地”供应。

科学制定供地计划,合理调整供地节奏,推行带方案或带条件出让,避免出现新的闲置土地。

合理确定单宗出让地块面积,保障优质住宅项目用地供应。

大力消化处置闲置存量土地,实行存量消化与增量供给挂钩。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法继续开发的,可依规分割宗地后转让或协商收回。

支持县市按照“以需定购”原则,依法收回闲置存量土地。

允许县市采取“收回-供应”并行方式简化程序,办理规划和供地手续。

对待出让土地周边人口相对集中区域,优先规划建设学校、医院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对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25%以上的出让土地项目,可进行预告登记,达到法定条件后办理转让手续。

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允许企业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同步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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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明确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积极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支持,按照“以需定购”原则,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收购市场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

对国有企业收购存量商品住房用作保障性住房的,由本级财政给予补贴,其经营业务不纳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业绩考核。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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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人民对美好居住生活新期待,大力提高住房品质,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低碳、智能、安全的优质住宅,积极推进高品质住宅试点建设。

支持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设计创新,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增加容积率的前提下,优化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允许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对于购买商办类房屋实际用于个人居住用途的,经住房主管部门认定后,参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可享受与住宅同等的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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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为7层以下达到主体封顶、设计为7层以上建设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且不少于7层的,可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探索现房销售试点。

保障商品房全生命周期管理,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按合同约定面积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至住房主管部门开设的专用账户。

全面推进地下空间车位租售工作,地下空间车位销售办证政策与商品房一致。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科学合理确定地下空间车位租售价格,充分满足小区业主使用需求,促进车位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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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人凭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合同和购房发票,其适龄子女享有购房所在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排序入学就读资格。

各县市要科学规划辖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布局,保证学位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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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跨行办理二手住房“带押过户”政策堵点,全面落实二手住房“带押过户”。

探索推动一手住房“带押过户”,已办理在建工程、土地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以及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持证商品房,在完成房屋带押销售、网签及竣工验收等事项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一手住房“带押过户”。

保护无过错方权益,推广“查办分离、查办并行”“票税分离”“证缴分离”,妥善解决购房者办证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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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和服务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

以级定价,分级管理,通过服务内容标准调节分级收费标准。

各县市要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科学合理制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业主树立有偿服务理念,形成物业服务的良性循环。

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加强物业行业协会建设,开展物业服务提质增效行动。

充分运用共同缔造理念,完善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三方联动”机制,推动物业服务融入基层社会治理。

抓紧制定《恩施州物业管理办法》,修订《恩施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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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虚假宣传、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返本销售、售后包租、违规项目融资、隐瞒抵押担保查封事项、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整治规范市场秩序。

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压实资金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开发企业三方责任,对抽调挪用预售资金的,坚决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通报典型案例,形成强大震慑。

来源:恩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