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补牢 有错必纠 方能维护司法威信维权之路步履维艰,十多年来,我在三级法院和检察院来回奔波无数次,收集的证据提交的资料加起来有几大箱!几乎跑遍了能跑的部门,找了所有能找的行政机关,不遗余力地寻求帮助,希望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可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到头来不过是一场空。

司法公正是一个国家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维护国家法治的重要利器。如果发生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将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

任何公民遭遇不公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是完全正当的,维权的过程就是促进法制进步的过程,也是对公职人员履行职责是否正确的监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我叫孙成,河北省张家口市人,在(2009)东刑初字第38号案中遭遇到严重的不公对待,被主审法官以“无效的非法证据”定罪。2023我提交“无罪”申请再审申请书,相关部门为避免被追责,违背事实、违背法律驳回申诉,历经15年,这起冤假错案至今不能沉冤昭雪。以下是事实陈述:

2023年8月,我将“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致我获刑的(2009)东刑初字第38号判决的“无罪”申请再审申请书提交到了张家口市中院立案庭。

张家口市中院立案庭“经过审查”(根据再审申请的相关法律规定,我的“无罪”再审申请市中院没有因已超两年申诉时限被驳回)通知我说:“因我的案件的生效判决是由桥东区法院一审做出的,按照再审程序规定应由桥东区法院管辖承办。”

2023年10月,我将我的“无罪再审申请书“提交到了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立案庭田庭长手里。由于至我获刑的起因是本案法官采信伪证所至,所以根据我提交的“无罪”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新证据及[最高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之相关规定,我的再审申请不受法定“两年”的申诉时间限制。

桥东区法院具体案件承办法官杨法官对我提交的“无罪”再审申请书和新证据经过认真谨慎仔细地审查后,根据[最高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出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一)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所以,2024年5月杨法官向我发出了“(2024)冀0702刑申1号”再审审查立案通知书。(附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2024年6月20日,在桥东区法院第五审判庭,由田庭长和杨法官等组成的合议庭及桥东区法院邀请的1位人大代表及8位社会各界代表进行了开庭听证,庭后我得知: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们对我提交的“无罪”再审申请均无异议。

但是,上述情况汇报到了桥东区法院审委会后,审委会的领导们担心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往下走再审宣判我“无罪”的话,势必会对本院的相关法官要进行追责。为了使相关法官不被追责,审委会的领导们罔顾杨法官按照法定程序继续往下走的主张和听证会的结果,做出了“违背事实、违背法律、自己打自己脸”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上述情况是桥东区法院杨法官向我送达驳回申诉通知书进行“驳回答疑”时告诉我和我的律师的,她也希望我理解她的无奈。(附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你们讨论认为的第一条“对该案的申诉因超过法定时限”违反了通知书中《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再审立案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的第一款“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另外一条:“(2009)东刑初字第38号判决书”最终判决的结果是:你们的法官违背事实地判出了“没有往兜里装一分钱却贪污了2万元的贪污犯”,其与你们讨论认为的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不相符合吗?

人民法官就是人民的官,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实在在,为人民主持公道,为人民伸张正义!政法工作会议上也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我们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人家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

我们始终相信公理正义,现将所有事情公之于众,恳请上级部门领导重视并介入,勇于纠错、敢于担责,排除阻力和干扰,及时启动调查问责程序,依法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本案在法律上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以此彰显法律权威,维护司法的公正形象,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免 责 声 明 : 本 稿 件 由 当 事 人 提 供 发 布 , 仅 代 表 当 事 人 观 点 , 与 平 台 及 媒 体 无 关 , 禁 止 转 载 和 借 用 , 如 有 侵 权 或 者 不 实 信 息 可 提 供 材 料 联 系 平 台 删 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