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稿(点击标题,阅读原文),引起企业市场营销和品牌公关人士广泛关注。
不少人私信询问:以后 做SEO、打热搜或者发布有不实成分 的正面稿, 企业市场公关会被抓起来判刑 吗?
在此,“转型Media人”作出法律解读——
从公安机关组织的宣传稿就可以看出,警方并不懂什么SEO不SEO,警方关注的,是所谓的SEO, 需要先发布大量正面“帖子”,而这些“帖子”如果内容不实,则涉嫌违法犯罪。
而打正面热搜也好,组织集中发布正面宣传稿也好,内在的法律逻辑也都是一样的。犯事儿的关键词,都是“不实内容”。
对此,此次参与大规模打击的警方人员有解释:“ 网络水军”犯罪团伙组织网络写手,在没有实际购买、体验、使用等行为的情况下,凭空捏造、撰写发布虚假文案,其内容均非网络用户的真实体验,意图掩盖指定产品负面信息,虚增指定产品影响力、曝光度、好评度,进而错误引导广大消费者,属于传播网络不实信息的行为,侵犯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选择权,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律依据是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且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5年 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如果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5倍以上,即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7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根据刑法规定,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一种财产刑。对个人而言,是指司法机关视罪行严重程度,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强制无偿收归国家所有,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家所有。
那些当供应商的老板们,苦逼一般给那么多公司没日没夜加班做SEO、打热搜、发稿发稿发稿,最后财产都归国家了。相信每个行里人都能体会到其中的莫名荒诞感。
还有一点值得小微公关公司注意:如果公司是一人公司,个人占有100%股份,集投资者、决策者、执行者等角色于一身,个人行为与公司行为混同,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一般会将公司犯罪收益全部归属于个人,以自然人犯罪论处。这样的老板,按照上面的法律规定,将面临比一般公司老板更严苛的刑罚。
然后说到最前面的问题:以后做SEO、打热搜或者发布有不实成分的正面稿,企业市场公关会被抓起来判刑吗?
如果从《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来看,是肯定不够的,因为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企业市场公关人员做这些事显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仅仅是打工人完成KPI。
但是,《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同时规定了: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企业市场公关人员,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吗?我只能说,虽然有上述规定,但司法实践中还没出现过。
其实,风险无处不在。大家都知道,所有的正规新闻媒体都是“公家单位”。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3人以上行贿,总额达到10万,即构成单位行贿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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