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八大后,司法改革和审判正义再次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以习总书记的新一届领导集体在司法问题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论述,如“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等等,重新引发了人们对于司法改革方向和路径的讨论。与此同时,随着浙江叔侄“奸杀案”在内的各种“冤案”的不断披露,我国司法的各种积弊再次暴露在公众面前。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何却屡屡失守?今后如果我们要实施司法改革、捍卫司法正义又该从何处入手?这原本都是些老生常谈的问题。然而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些问题都还未能根本解决。
其实,不论是制度建构主义者还是文化保守主义者,应该都能同意一个基本的事实,即:司法正义的问题最终都可以归约为法官如何裁判的问题。也因此,“法官如何裁判”可以作为我们司法改革的认识前提和中心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司法判决的生产方式》就是一本以“法官如何裁判”为主要研究内容的著作。该书作者翁子明具有法学硕士学位和管理学博士学位,曾经担任过广州海事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高级法官,兼具体制内工作者的实践经历和体制外观察者的冷静思考。该书以作者的博士论文为基础修改而成,引用了法院内部的各种统计数据,增强了观点的说服力。
该书认为除了事实和法律,司法裁判的实际生产过程还受制于两方面因素的体系化影响。法院外部因素:(1)政党的因素。司法审判必须符合政策导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如调解被认为是构建和谐社会最适宜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便贯穿于司法裁判生产的全过程。又比如在某些政治敏感性较强的案件中,党的政策很可能左右个案的处理结果。(2)政府、人大、政协的因素。有的地方政府将法院当作其一个工作部门,甚至直接要求法院如何裁判。近年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干预具体案件的现象呈上升趋势。(3)上级法院的因素。上下级法院本来应该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由于人事任命以及考核评比机制,上级法院已成为下级法院的实际领导机关,对下级法院裁判具有强大的影响力。法院内部因素:法官在生产司法裁判时需要受制于行政化的司法管理模式。这主要体现在裁判意见必须经过审批环节,实际审理案件的法官必须服从上级决定。由于机械地将行政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应用于审判,导致司法裁判的生产机制从合议制蜕变为审批制。行政化的司法管理体制和等级化的法官制度对法官产生的最大行为激励是追求晋升而非谋求正义。这反过来又进一步强化了法院的外部干预,因为来自法院外部的各种影响均须通过行政化的管理体制自上而下逐级传递和释放。
除了上述权力架构及管理体制的因素之外,作者认为法官裁判还经常受到一种糅合了法律实证主义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独特司法观念的影响。一方面,在制度上将制定法奉为圭臬,压制司法自由裁量权,否认普通法官的法律解释权,造就了一批墨守陈规、只关注“本案”和“本案当事人”的“工匠式法官”。另一方面,由于无法解决法律漏洞带来的实际适用难题,导致部分法官以变通的形式滥用隐形裁量权,为金钱、人情等各种不正当因素侵入司法留下了缺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永最近关于“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的发言,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国司法裁判生产过程的复杂性。本书作者从科层制的视角,以法官的制度激励和行为逻辑为切入去分析该种复杂性是有相当合理性的。种种迹象显示,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大幕即将开启。本书给我们的启示也许是:改革应尽可能优化司法裁判的生产环境,让复杂的审判过程尽量回归法治精神和司法逻辑。正如马克思所说:“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只有轻装上阵,法官才能更好的背负正义的重量。[原载于《清风苑》2013年第7期]
(作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