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先生是重庆人,那天,他去4s店,看到外面停着一辆红色法拉利,眼睛立马挪不开窝。销售小丁很有眼力劲,立马跟他介绍,这辆法拉利只开了3000公里,相当于是一辆新车,价格却便宜很多。只需3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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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先生笑了笑,他认为掏360万买辆二手车,还不如直接买新车。但小丁又说:“买新车,要很长时间。买新车要交购置税,听说购置税要从原来的10%涨到30%,如果你现在买,就可以省下70万购置税,我们还送你2年的新车质保。”

龚先生知道,在外边买一辆这样的二手车,只需要300零一点,在4s店里买,足足贵了50多万。但4s店有保障啊,于是他就签合同买了。

第二天,他兴奋地开车上路,却发现车子有异响。售后维修人员却告诉他,跑车都是这样的。他再次选择相信。因他忙事业,还有其他车子要开,所以这辆法拉利开的很少。

就这样过了两年,他资金周转不过来,就想把这辆车子卖掉。他找来懂行的朋友黄先生,帮忙给车子估价,黄先生检查后告诉他,有可能是事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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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先生在黄先生的指引下,看到法拉利车子前边有颜色不一样的漆痕,还有凹下去的地方,但这些东西平常不注意是看不出来的。之后,黄先生通过手段帮他查到这辆车的维修单。

原来,这辆法拉利之前在杭州撞过隔离带,当时维修还花费了40万。车上换掉好几十个部位的零件。这样的车子,再便宜,也不会有人买。

龚先生大怒,给小丁打电话,小丁却说:“我已经辞工了,你那辆车子我没法说。”龚先生找到4s店,要求退还购车款。但经理却说他们是帮杭州那边卖的,他们也不知道这辆车出过事故。

龚先生明白自己遭遇了欺诈,他决定维权,但维权要先有证据,于是他找到杭州的4s店,请对方给当时这辆车的维修记录。

但4s店却多次推诿,最后一次,竟然说这辆车的维修记录已经被冻结,他们无权查看,只有更高级别的领导才有权限查看。

龚先生不明白,杭州和重庆是两个地方,为何那家店不肯帮忙?最后他才发现,原来杭州和重庆的4s店竟然是同一个公司。

虽然两家4s店都不肯出示证据,但这难不倒经常做生意的龚先生。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出示这辆法拉利之前出事故的保险单据,并找来公证公司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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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证明,2013年1月29号,在龚先生购买这辆车之前,该法拉利曾经在杭州撞上隔离带花费40万维修。

之后,他拿着录音和之前黄先生给他的维修单,起诉到法院,以4s店存在欺诈为由,要求对方退还360万购车款,并承担3倍赔偿1080万,合计1440万。

1、开庭那日,4s店经理代替公司出庭应诉。经理说,从合同中可以看到,跟龚先生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的,是一个姓施的自然人,不是他们4s店。

因此,这只是这自然人和自然人的买卖合同,不构成消费者保护法中商家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2、龚先生说,合同上写姓施的名字,他没注意,但合同中甲方签名是小丁和该经理。

同时,合同上还盖着该4s店的公章。龚先生质疑:“明明我跟你们4s店签的合同,如果我是跟自然人交易,你们只是做一个委托,没有在中间谋取利益,为什么你们要给我质保两年呢?”

龚先生认为,合同上写的无事故,事实上,卖给他的却是严重事故车。4s店的行为构成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他要求4s店退一赔三,合情合理。3、由于本案赔偿要求比较高,法庭为慎重期间,启动了五人合议庭。合议庭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法庭调查。施先生是重庆这家4s店的法定代表,同时也是杭州那家4s店的法定代表。既然两家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那重庆这家店,不可能不知道龚先生这辆法拉利出过事故。S店构成欺诈。

但是,因为龚先生是在2013年购买的这辆车,那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退一赔一。退一赔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4年才开始实施。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龚先生和4s店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判令4s店赔偿龚先生720万。龚先生360万买到事故车,开了2年后,赔偿720万,别人都觉得他很值。

但对龚先生来说,他只是合法维权,如果没有4s店欺诈在前,他也不可能要求赔偿720万。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