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国务院食安办通报了对媒体反映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调查处置情况,对涉事企业追究法律责任,部分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这个通报怎么看?为什么没有提到金龙鱼?聊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这个通报距离新京报7月2日发出报道过了54天,应该说是超出我的预料的,我以为可能要更久一些,目前看下手也比较硬,话说的也比较狠。
简单说就是把两辆车的轨迹查了个底儿掉,从哪出来在哪休息在哪卸货全都弄明白了,流向也都追查的很清楚,之前有人怀疑是不是装的工业用油,这个可能性肯定排除了。
比较有意思的是这俩车的人都曾经试图瞒天过海,一个是找人开虚假的洗车证明,结果被识破了,另一个是谎称洗过车,结果查他经过的地方没有符合条件的洗车洗车店和移动清洗车,也漏底了。
给混装使用食物油定性的:性质极其恶劣,违反基本常识,践踏道德底线和法律红线,是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必须严厉打击。注意这里说的“行为”两个字非常有意思,后边我们细说。
现在处罚措施分三大块,一块儿是尝试追究刑事责任,一块儿是直接追究行政责任,一块儿是纪检监察介入问责。
刑事责任这块儿我原来以为会有悬念的,因为这个事儿要定刑责一般认为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虽然这份通报里没有提及,但目前看仍是高概率的罪名,而按照这个罪名追究责任,之前我分析的时候说过有两个障碍,一个是如何认定主观故意,一个是如何认定有毒有害物质。
那么现在从这个通报看,虽然没有透露具体的认定方法,但是很明确援引了“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那也就是说已经确认是存在有毒有害物质一起贮存运输的问题了,这样第一个障碍没了。
不过第二个障碍其实我看还在,有可能是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这一块儿不好认定他们主观上是明知,所以追究刑事责任目前限于运输企业这边,这里提到有五个人是运输企业的负责人或者车主,有可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个都追究还是只追究其中哪几个还有待观察,两个司机倒是明确刑事立案并且采取强制措施了,目前看最多就是七个人被追究了。
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强调了司机是行为犯,其实这跟前边那句“典型的行为违法犯罪”异曲同工,简单说就是不考虑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或者形成什么危险性,这个行为你干了,就要追究你法律责任。
行为犯比较典型的一个罪名是间谍罪,只要你在明知的情况下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你不用实施什么行为,也不用有什么结果,接受这一下就是刑事犯罪。
所以通报里提到“行为犯”就是告诉所有人,这事儿不能干,干了就是违法犯罪,至于情节严重只跟处罚轻重有关,但肯定跑不了。
当然具体是不是这个罪名后续有待观察,也不排除根据证据追究其他罪名的可能,而且要追究刑事责任是一回事,能不能定罪量刑这个要看法院,国务院还真说了不算,现在调查组里是有公安部,但公安可以立案刑拘,未来批捕、起诉、审判的环节很值得关注。
那么行政处罚这一块儿,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他们说了就算,所以现在就直接定了要做行政处罚,现在看涉事7家企业一个都跑不了,都有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这种财产性的处罚。
两个运输企业是依法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既然不愿意好好干嘛,那就甭干了呗。
这里处罚比较重的是两家生产企业,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86万元;对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精炼植物油有限公司依法处罚款约251万元。
这部分我觉得比较有趣的是,可以对照一下他们之前发的声明,当时他们可都说的理直气壮的,现在给生产企业定的是通过销售合同约定将运输和交付环节责任全部由买方承担,你们该不会是觉得冤枉你们吧?
另外行政处罚里有三人,是因为帮着开具虚假清洗票据,给行政拘留10天,这真是自找的,没给他们定包庇罪就不错了,有可能是他们主观故意没有那么明确,按行政执法追究的。
这仨大聪明纯粹是别人偷驴你拔橛,纯粹吃饱撑得。
而这次处罚里最让我意外的是纪检监察介入,根据通报河北邢台地方上因为对罐车运输失管失察和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不作为问题,现在都是由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这个暂时不太明确怎么定性,未来可以期待一下。
其实这在我看来,这更是个治本的措施,大家想想,此类问题能都指着国务院来查么?那把国务院累死也不够。所以还得基层的执法部门动手,如果对邢台地方上的追责到位,更有促进基层加强执法的作用,希望各地的执法部门都能够警醒起来,不然哪天轮到你地面上出事儿,到时候哭都找不到坟头。
当然未来还有一个追责可能,就是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比如说现在这几个企业是靠合同来委托的,那运输企业是不是也出现了违约的问题,现在因为违约给相关合作方造成损失,这是不是能就这么算了,怕是没有这么便宜,当然具体要看未来会不会有企业去起诉了。
当然了,我看网上也有人质疑,说就只有这两辆车有这问题么?还有人质疑为什么金龙鱼传的那么厉害没动静了?
这个具体问题可能得问食安办,但我根据这个通报的理解是,现在查实的就是两辆车的这段行程,证据层面就支持到这里。
那你说这两辆车更早或者更晚是不是还有类似行为,如果他们自己不承认,现在可能暂时没排查出来,这你也不能说推定就一定有。
包括金龙鱼,之前之所以被卷入舆论漩涡,是因为有博主根据行车轨迹查询,涉事车辆3月24日达到过益海嘉里(武汉)粮油工业有限公,这是金龙鱼的全资子公司,6月4日在陕西咸阳咸兴路的金龙鱼工厂卸货。
但这两次轨迹恰好不在这次通报的两个行程轨迹之内,这次通报的两辆车行程都是五月份的。
那有人说能不能全都查清呢?这话你但凡对司法实践有点认知都应该知道答案,小偷能不能全抓住?妓女能不能全扫清?贩毒够严重吧?哪个国家警察能做到毒贩子全部抓获?当年公安机关扬言命案必破引发很大争议,虽然现在还在坚持,但咱们实事求是说,哪个省厅没几个积案的?
这不光是一个态度问题,而是涉及一个具体的落实问题,就是证据层面是不是足够支持,这话我说过很多次了:只有找就能有证据出现,只有在名侦探柯南里是这样。
比如这次有一辆车自称做了清罐处理,那是因为警方调查发现轨迹所在地周边没有符合专业要求的洗车店和移动清洗车,所以认定了他说谎,那如果有洗车店和移动清洗车呢?
那可能还得挨个排除一下,调取监控等等。
那要没监控呢?监控坏了呢?洗车店记不清了呢?人家没登记呢?那就有可能一时半会儿查不清。
当然这里也不排除说是先查到这里,回头问出新的来再往前查,省得网友天天问怎么还没结果啊?
现在通报说的也是截至目前未发现其他同类问题,那未来继续查也可能会有新的发现,比如将来这两辆车可能会被查出其他轨迹来,也可能俩司机为了从轻减轻刑事责任把谁供述出来,也可能查的过程中再发现其他车的问题,也可能跟他们一起的司机现在良心发现自首去了,那将来有新的证据支持了再发布出来。
总之饭要一口口吃,证据要一个一个的找。
那么现在官方通报也说了,持续深入开展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问题专项整治,严格落实食用植物油运输专车专用,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处重罚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全链条管理,健全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确保食用植物油安全。
那这是片汤话还是真下决心,咱们不妨拭目以待,让时间给出答案。
以上就是我对罐车混装事件处理通报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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