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我要交培训费,是清华大学教授开的培训班,名额很少,你加一下我们的‘老师’QQ号码,他会告诉你怎么转培训费。”
“好的,儿子,我这就去做。”
一看到孩子QQ号上弹出的消息,大部分家长想的是不能耽误孩子的学业,这么好的培训班可不能错过了,于是赶紧转钱。但是,从没想过QQ对面的人并非是自己的“儿子”“女儿”,诈骗分子正是利用父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一次次骗取钱财。上林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诈骗分子冒充“子女”骗取学生家长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份起,被告人周某康为了想快点致富,伙同阿意、阿愿、阿乾、阿发(四人已判刑)、阿能(另案处理)共同谋划如何实施诈骗。他们想到的是通过微信或者QQ等方式远程诈骗,即使对方被骗了,也因为距离等因素无法对其进行抓获。于是,他们通过网络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里面有学生姓名、家长姓名、电话号码、QQ号码和密码,购买的信息超过五万条。他们将这些信息存在一个U盘,并准备好手机、充值卡等作案工具。
他们对这些信息一一进行筛选,对可能进行实施诈骗的对象进行梳理,并想好诈骗的套路。购买的信息里大部分是学生和家长的个人信息,他们决定利用手机QQ冒充学生以要参加培训班交培训费为由诈骗家长的钱财。
为了避免被公安机关对其诈骗的手机进行定位,他们在每次实施诈骗的时候都会选取在野外,比如某一个山头,或某一个路口,并找人进行放风。
有四名家长看到其“儿子”“女儿”QQ发来的信息后,对其信以为真,没有核实的情况下就按照诈骗分子的要求向对方转去所谓的“培训费”共47.88万元,后经向其子女核实才发现被骗的事实,于是纷纷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7月2日,公安机关在上林县白圩镇抓获周某康等人,并扣押作案用的手机、U盘等。
法院判决
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周某康非法获取、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被告人周某康同时触犯诈骗罪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法官提醒
家长对子女学业上的需求予以满足和支持固然值得肯定,但是也要注意方式方法,凡是接到孩子微信或者QQ号上要求转账的信息时,应必须与孩子或老师进行电话或视频再三核实确认,预防被诈骗分子钻了空子,导致上当受骗。同时,家长在发现被骗的时候要第一时间进行报警,保留好相关证据。
同时,家长和老师在日常生活中,也要教育孩子养成防骗意识,遇到微信或QQ号码被盗窃的情况下,要第一时间对身边的亲朋说明,预防诈骗分子用孩子的号码以生病住院、出事借钱、交培训费等理由向身边的亲朋实施诈骗。
常见的诈骗套路:
1、诈骗分子使用陌生电话号码向学生家长发送诈骗短信或QQ好友申请。
2、添加好友后,诈骗分子假冒其“子女”,会预先说明自己在上课不方便通电话、手机在宿舍充电、手机掉水里了等,暗示自己不能接电话,只能给家长发送短信或者通过QQ进行联系。联系上后,诈骗分子声称正参与学校组织的“知名大学培训班”等“高大上”的课程,急需缴纳培训费。
3、家长同意报名后,“假子女”继续诱导学生家长添加“教务处老师”的账号,说是需要联系学校教务处的主任才能报名。
4、虚假的“教务处老师”编造“名额有限”,“缴费时间即将截止”等理由 ,制造紧迫感,催促受害人转账。
5、受害人转账完成后,“教务处”又称还有器材、书本费用,此时,“假子女”立即与“教务处”打配合,用的QQ号也发来消息也称需要再交器材、书本费。
作者:陈燕
初审:周群
复审:韦姗婷
终审:李敬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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