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容城县骑行团小孩摔倒被汽车碾压死亡,新的进展来了:
记者从肇事司机亲友处了解到,司机已经被移交给当地检方,可能会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
如果真的司机被起诉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当地路政、交管部门、施工方、孩子父亲、骑行团组织者都屁事没有。
那这个做法一是堪称无耻,二是将会和南京彭宇案一样,会成为一个影响中国法治的典型案件。
首先我大胆揣测下当地警方为何将其移交检察院的动机——谁闹谁有理。
如果判司机无罪或者只承担交通肇事的保险赔偿,孩子家人大概率会闹;
如果判处司机有罪(哪怕缓刑),加上赔偿,双方都接受不去闹的概率就很高。
这里面充斥着“谁的声音大谁就有理”,哪怕是无理的要求。
而主管部门唯一没关心的,则是如何“依法执行”,哪怕外界的声浪都是要求更谨慎、更全面从法律角度审视。
注意,报道中是写的“双方没有达成谅解协议,司机随后被移交检方。”
也就是说反过来如果达成谅解协议,就不用移交了。这里明明就不是依法办案,而是在照顾孩子家人一方的情绪,和稀泥想让司机一方赔偿。
赔偿金额谈不拢(此前有报道称司机家庭也很困难),直接就给人刑事拘留,火速移交检方,反正是司机问题,跟孩子父亲、主管部门没有任何关系。
总有要有一个担责的,但是背锅的不是能是主管部门,也不能是悲痛的孩子父亲。
那就只有苦一苦司机了,谁叫你是这起事件中的弱势一方呢?
真的要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那抓了司机,不把孩子父亲、组织者、主管部门、施工方一起抓起来移交,就变成笑话了。
过失致人死亡罪,定义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其中又包括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
前者是指应当预见但疏于大意没有预见,后者是指已经预见行为能会造成致人死亡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那么孩子父亲、骑行团组织者、管理部门的行为,比肇事司机还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孩子父亲作为监护人,11岁的孩子不能上路骑车,被他一通操作不仅上路,而且骑得还是危险的公路竞赛车,跟的还是危险的公路骑行团。
最后监护着监护着把孩子监护没了,难道一个成年人预见不了小孩骑行公路赛车、以及在机动车道骑行的危险性?
小孩发生碰撞摔倒在车辆面前,零点几秒的时间,远远超出人类正常反应速度,让司机如何防范观察?
骑行团组织者明知道道路未开放禁止通行,团内还有11岁小孩属于高危因素,依然选择这条路线,难道他不知道这样做危险系数很高?
司机无法决定骑行团的路线,他只是正好正常行驶在骑行团的路线对面,没有越界没有违规超车,他如何防止事故发生?
当地路政交警部门,以“道路未交付不属于交通肇事”,不仅轻飘飘地将责任撇脱一干二净,还直接把司机推向了刑事追诉上,让本来可以有解决办法的事情一下进入死胡同。
道路未交付且有禁行标志,但当地人已经走了数年,交通标线清晰、没有完全封闭,已经成为事实上可以通行的公共道路,完全可以按照交通法规进行处置。
交警路政非要扯是“未交付”他们不负责,那他们为何不对这条道路严防死守,不放一个人一辆车进入?
明明可以完全堵死,定期排查不放一个人进来,但在人们事实通行的时候,却不闻不问,没有任何管理措施,那真出事了不找管理部门找谁?
这起事件中真正应该负起过失致人死亡罪名的,全都完美隐身,孩子父亲甚至成了需要别人同情的弱势一方。
司机在这起案件中,除了有一个超过人类反应极限的“观察不到位”过失,还有什么问题?
地方道路主管部门明明在逃避责任,把责任统统推给司机,这样严重渎职的事情没人管?
孩子父亲明明有严重的监护失职行为,他在孩子被碾压身亡过程中的所有行为,都完美契合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名定义,他怎么什么事都没有?
这起案件本来是有着最为妥善、平衡的处理办法,却因为某些人的逃避责任,成了一桩注定会被世人唾弃耻笑的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