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全国、全省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营造全民反诈氛围。8月22日上午,辰溪法院对一起诈骗案进行宣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曾某某在上线处获取虚假招嫖广告内容,通过微信发送给宋某某。宋某某通过QQ将招嫖广告内容发给谢某某,由谢某某将广告打印,张贴在县城路边车辆的反光镜上。并拍摄视频,尔后将拍摄的视频通过百度网盘发送给宋某某,宋某某再发送给曾某某,曾某某发送给上线。上线审核合格后在欧易平台给曾某某结算好处费。被告人谢某某非法获利5000元,宋某某非法获利700余元,曾某某非法获利300余元。2024年5月5日,被害人钟某某通过谢某某张贴的小广告被诈骗1000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宋某某、谢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他人钱财1000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00062元。
下一步,辰溪县人民法院将继续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持续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远离网络诈骗,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
编辑:刘嘉玲
一审:王一婷
二审:刘毅刚
三审:易虹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