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严重败坏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8月22日,辽宁省大连市政协原主席郝宏军受贿一案一审公开开庭。郝宏军被指受贿7498万余元,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6年1月至2023年春节前,被告人郝宏军利用担任辽宁省营口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辽宁省抚顺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辽宁省大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辽宁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大连市政协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银行股份购买转让、工程承揽、商品销售、案件处理、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98万余元。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可以看出,郝宏军的受贿行为一直延续到了2023年春节前,郝宏军去年2月5日落马,正是农历兔年的正月十五元宵节。此外,他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银行股份购买转让上提供帮助,这一行为在以往受贿的省部级干部中并不多见。
郝宏军1962年12月出生,郝宏军早年曾是阜新市有线电二厂技术科的一名工作人员,后来进入共青团阜新市委工作,从一名干事升至共青团阜新市委书记,此后历任阜新市清河门区区长、区委书记,阜新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营口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抚顺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等职。
2016年,郝宏军调任大连,任市委常委、纪委书记,3年后任辽宁省纪委副书记,2022年1月转任大连市政协主席,直至落马。
在纪检监察系统任职期间,郝宏军曾表示,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管党治党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敢于担当是最基本的政治品格。要严格把握政策红线,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知敬畏、存戒惧。
然而,在中纪委对郝宏军的“双开”通报中,却指出他“严重败坏纪检监察干部形象”,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异化为谋私的工具,执纪违纪、执法犯法,大肆干预插手案件处理。
此外,郝宏军的违纪违法行为还包括:
丧失理想信念,背弃职责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
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接受私营企业主旅游活动安排,长期借用管理服务对象车辆;
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利,败坏任职单位选人用人风气;
毫无纪律意识,大肆收受礼金,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
甘于被“围猎”,与不法企业主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