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浙江商人柴云健在广东惠州大亚湾投资建设商城。2007年,大亚湾管委会因建设医院需要,要南粤商城调整土地。柴云健将南粤商城土地交给管委会,同意医院施工建设。从2007年开始,柴云健每年催促管委会落实调整土地,该委至今没有置换土地,还将同块土地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给医院。柴云健付清土地款已有三十多年,虽然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但至今没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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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健风集团缴纳的土地款收据之一

投资兴建开发项目,被要求置换土地

1991年,浙江商人柴云健在广东惠州大亚湾组建惠州大亚湾健风实业有限公司(1993年实业公司组建健风集团),1992年至1993年,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大亚湾管委会”)165200平方土地,共支付土地款9462.5万元。1995年,健风集团组建大亚湾南粤商城有限公司建设商城。健风集团将上述土地中的79823.5平方土地注入南粤商城有限公司作为商城开发用地。

大亚湾管委会批复同意大亚湾中国小商品批发城(即南粵商城)相关优惠政策。1992年5月和6月,大亚湾管委会设立中心北区领导小组和健风集团签订两份土地合同。1992年至1993年间,健风集团付清全部土地款9462.5万元(南粤商城项目土地款包含其中),中心北区领导小组出具金额为9462.5万元的《收款收据》。健风集团申请将合同的土地其中79823.5平方米地注入南粤商城。

1995年5月,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现为“惠州市自然局”)将区中心北区共79823.5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证到健风集团成立的项目公司即南粤商城公司,分4宗给该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别为惠湾国用(95)字第1321-00197号、198号、199号、200号,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上述土地证至今仍有效。大亚湾南粤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商城公司)取得项目用地至交出土地前,为开发土地共投入建设费共计1734652.2元。惠州市国土资源局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惠湾国土资【2007】337号文件,确认土地款已经全部付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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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南粤商城公司办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一

南粤商城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大亚湾管委会决定在该项目土地上建设医院。2007年8月3日,惠州市大亚湾区召开2007年大亚湾重点房地产项目协调会并作出会议纪要,要求南粤商城公司将原南粤商城项目79823.5平方米用地调整置换安排医院建设。

会议纪要称,惠州市自然局和大亚湾管委会应当对南粤商城公司拥有被交由医院占用相应土地面积进行同值调整,置换其他价值相等、土地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惠州市自然局和大亚湾管委会依据会议纪要,把共计79823.5平方米土地交由惠州市中大慧亚医院占有和使用。而惠州市自然局给该医院办出土地证,即同一地块土地办理两本土地证(南粤商城公司土地证未注销)。

至今,大亚湾管委会从未向南粤商城公司行文撤销会议纪要或明确拒绝调整土地决定,一直拖延履行会议纪要确定的义务,南粤商城公司基于信任相关部门会诚实守信,每年耐心催要土地,但一直未果。

久等仍杳无音讯的柴云健等人不间断反映问题,要求置换土地。然而30多过去,从前的承诺犹然在耳,但相关的推动却依旧纹丝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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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公函

工商联和商会发函 仍无动于衷

在粤浙商柴云健的投资遭遇,引起浙江省工商联和浙江省商会高度重视。早在2018年11月8日,就以(浙联函﹝2018﹞59号)向广东省工商联发出关于商请维护浙江在粤企业合法权益的函。

函件指出,在粤浙商柴云健向我会反映,其所属公司1994年到广东惠州大亚湾经济开发区投资兴建南粤商城,并于1995年取得该项目土地使用证。2007年因大亚湾人民医院建设需要,经大亚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在原南粤商城项目土地上建设大亚湾人民医院,同意对医院建设占用土地(79823.5平方米)予以调整(惠湾纪要﹝2007﹞82号)。后由于领导更替,当地不理旧帐,健风集团虽多次申请,但一直没有回应,拖延至今无果。此事件反映当地不诚信、不作为等问题,严重影响当地形象和营商环境,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函件最后指出,为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致函贵会,商请帮助协调有效解决问题。望大力支持为感。

浙江商人柴云健认为,为了大亚湾医院公共建设需要,在惠州市自然局和大亚湾管委会没有履行会议纪要情况下,南粤商城公司承诺让医院先行建设。但惠州市自然局和大亚湾管委会在长达十几年时间里却毫无诚信,一直拖延办理,已经严重损害南粤商城公司合法权益和当地营商环境。

浙江商人柴云健所属健风集团的广东投资路,崎岖不平充满坎坷。置换其它价值相等、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赔偿土地开发建设费用,这是应该还给企业的,但就这样一件平常事拖了二十几年,他对广东省这样一个发达地区的营商环境会这样是无法想象的感慨。

 土地三十年未落实,起诉后称超期限

由于一直未履行该会议纪要规定职责,2023年3月8日,南粤商城公司将惠州市自然局和大亚湾管委会法院告上法庭,要求置换其它价值相等、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要求赔偿土地开发建设费1734652.2元。南粤商城公司聘请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朱觉明律师代理该行政诉讼案件。

该行政诉讼案于2023年4月先由当地某县法院受理,该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于2023年9月移送某区法院审理,该区法院于2024年2月立案,案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2024年7月2日,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惠州市自然局和大亚湾管委会对朱觉明律师提交案涉土地合同、收款收据、会议纪要、土地证、催要土地的材料等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一审法院于2024年8月作出《行政裁定书》,该裁定回避土地款支付等实体问题,仅仅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南粤商城公司应自2007年8月知悉被诉会议纪要具体内容(大亚湾管委会承诺调整土地),南粤商城公司大股东健风集团于2008年知悉,该纪要未告知起诉期限,故应该在知悉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其于2023年3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的一年起诉期限。2024年8月6日,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南粤商城公司起诉。

南粤商城公司认为,出具《会议纪要》的大亚湾管委会在被起诉前从未向南粤商城公司行文撤销被诉会议纪要或者明确拒绝调整土地的决定,法院对该案确定案由是“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大亚湾管委会未履责处于持续状态,南粤商城公司知悉被诉会议纪要的内容是大亚湾管委会承诺会调整土地,这个时候大亚湾管委会未侵犯南粤商城公司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告才能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粤商城公司认为,法院援引行政诉讼法第46条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诉讼)”,该条当中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是侵犯相对人(原告)权益的行政行为的相关内容,所以该案起诉期限应当以大亚湾管委会拒绝履行被诉会议纪要规定的法定职责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大亚湾管委会作出侵犯南粤商城公司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拒绝调整项目土地)之日开始计算。大亚湾管委会在向法院提供《行政答辩状》才称拒绝履行时,这才是应起诉期限起算点,所以南粤商城公司取得相应的诉权,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权限。

南粤商城公司还认为,从另外角度(物权)看,根据惠州市自然局在原审庭审中陈述,案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至今未注销,南粤商城公司基于该土地证要求惠州市自然局履行,故该案未超过起诉期限。

近日,南粤商城公司已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该错误裁定。南粤商城公司继续聘请朱觉明律师代理该案二审。据悉,朱觉明律师在上诉状中附上最高院类似相关判决,即(2020)最高法行再171号行政裁定书和(2019)最高法行申456号行政裁定书。由于该案件社会影响力大,此事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