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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书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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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案情

本案时间跨度颇长,发生的故事要追溯到上个世纪70年代。

苏女士一家在北京有一套带后院的房子。1978年,社区居委会想要借用苏家的后院盖街道托儿所。经过几番协商,双方达成一致,就痛痛快快地签了协议。

时间一晃来到了2023年,区政府要进行新的土地开发项目,征收区域刚好涉及到曾经是苏家后院的部分,也即现在的街道托儿所。苏女士本想着虽时隔多年,但签的协议白纸黑字,肯定是有效的,总归有属于自家的一份补偿。然而事与愿违,社区居委会以1990年办理的托儿所的房屋产权证为凭,认为房屋和土地均与苏女士一家无关,区政府也作出了有利于居委会的决定书。如此一来,苏女士一家是得不到分文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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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着本属于自家的合法财产,在面临征收时却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苏女士无比愤怒,难道曾经签的协议就是一张没用的白纸?盛怒之下,苏女士甚至想把这份协议撕了,好在理智终究占了上风。不过就这样生闷气也不是办法,苏女士马上调整状态,百般打听、咨询律师求助,最终找到了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卫公律所指派谭朋涛律师担任本案的主要承办律师。

三、律师维权

谭律师接手后,马上安排时间与社区居委会、区政府进行谈判协商,在多方参与的谈判协调会上,谭律师说的这些话,马上稳定住局面,也给六神无主的苏女士吃了一枚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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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社区居委会与苏女士一家在1978年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显示:“兹有XX居委会占我家后院盖街道托儿所,后院有树二十棵,树折价一百元整,特此存根。”“我家后院”本就是对于土地权属的描述,对此社区居委会也进行了盖章确认,这是任谁也无法否认的。

其次,苏女士只是针对案涉土地主张权利,对托儿所的房屋产权并未主张。社区居委会提供的证据仅仅是对于案涉土地所属房屋的产权的描述,并不能说明土地权属状况。此外,苏女士提供的证据形成时间在前,居委会提供的证据形成时间在后,用后者无法反驳前者。

正是由于谭律师对于案件的精准把握,直击对方提供证据的漏洞,最终赢得了本案的胜利。

四、案件总结

本案可以给予我们诸多的启发,卫公律所温馨提示,以下两点请读者朋友们务必注意。

第一,保存证据的意识极端重要!卫公律师在接待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会有当事人因一时生气而摔手机、删微信,也有当事人因更换手机而忘记备份证据的。如此种种,相当于自己破坏了证据,无疑是给自己维权之路设置障碍。苏女士能在时间跨度如此之长的情况下拿出1978年签订协议的证据,实属难得,也值得每一位当事人学习。

第二,及早维权的意识极端重要!遇到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早请可靠律师介入。对待重大问题保持谨慎是必要的,但务必注意维权的时间期限,切不可因犹豫不决而丧失宝贵的维权机会,否则,即便是如谭律师这样的王牌律师,也回天乏术。

——以行政复议为例,《行政复议》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辨别是非善恶,卫护公平正义!竭尽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不懈的追求!卫公律所,值得您的信赖,卫公律师,专业为您服务。关注卫公不迷路,自身权益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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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