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一、案件事实

2013年10月26日,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同意建设A项目。2014年1月17日,该项目取得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5年5月29日,该市政府作出批复,同意某区管理委员会的《A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和《A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请其依法组织实施。梁某的房屋座落于广西省某市某镇,属于修建项目征地范围内。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二、法院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分别为该市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和相关的补偿问题。

(一)关于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该市政府委托右江区政府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3号补偿决定后,于2016年7月22日委托某区管委会与右江区政府拆除了涉案房屋,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确认该市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是正确的,应予以维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二)相关的赔偿问题。

1.关于房屋补偿问题。梁凤吉、戴劲的涉案房屋有合法手续,属合法财产,该市政府征收该房屋,依法应给予补偿。右江区政府作出的3号补偿决定,向梁凤吉、戴劲提供回建用地,并就房屋及附属物作价补偿,是以货币为被征收人新建房屋,本质上属于产权调换。该市政府无证据证实梁凤吉、戴劲在安置补偿协商过程中同意产权调换,且在本案诉讼中梁凤吉、戴劲主张货币补偿,因此3号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方式不符合梁凤吉、戴劲选择的补偿方式,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规定,应认定违法。

2.关于损失物品的赔偿问题。损失物品的情况有该市某区管委会拆迁办、该市右江区拆迁办确认的清单为证,该市政府应予以赔偿。对上述损坏、丢失物品,因无酌情定价的基本参数,本次诉讼中不予处理,但不能因无法确定价格而不予赔偿,该市政府可以调查核实相关参数后,通过评估,或者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生活常识公平确定价格,作出赔偿决定。

3.关于房屋租金赔偿问题。该市政府违法强制拆除涉案房屋,导致梁凤吉、戴劲不得不另行租房居住,所产生的房屋租金与该市政府的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该项费用有梁凤吉、戴劲提供的《租赁合同》及收款收据予以证实,该市政府虽然不认可该费用,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反驳,一审判决该市政府赔偿9000元房租损失,是正确的,二审予以维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因此,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该市人民政府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该市人民政府对因强制拆除造成的物品损失作出赔偿决定。

三、律师点评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本案中,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是被征收人的权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该市政府应当作出货币补偿的决定。在征地拆迁的过程中,有的征地部门为了降低拆迁成本,提高拆迁效率,常常不告知被征收人其征收的选择权,或是强硬地要求其接受某一征收补偿的方式,这都属于违法行为。

房产价格评估结论是确定补偿金额的依据,也属于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证据,双方都有义务保障评估机构的选定,在无法通过协商、随机、多数选定评估机构的情况下,如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就选定评估机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无该规定的,该市政府应公平确定涉案房屋价格,并提供相应证据。同时征收部门也应当对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拆迁补偿的本质是为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维护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征收程序正当有据、补偿安置标准合理到位,以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的平衡。对于被拆迁人来说,“人生在勤,不索何求?”只有勇敢地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平正义才有可能到来。

辨别是非善恶,卫护公平正义!竭尽全力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不懈的追求!卫公律所,值得您的信赖,卫公律师,专业为您服务。关注卫公不迷路,自身权益有保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图片

北京卫公律师事务所谭朋涛律师著作《房屋征收、征地补偿法律问题一本通案例解读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