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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滕某1、滕某2系同胞姐妹,婚前一直随父母在某公司分厂老屋居住,但非该公司职工。80年代结婚后,两人将户口从其父母处迁出。2000年5月11日,原南宁市土地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建设项目用地通知书》,决定征收该公司的167.267亩土地,涉案房屋在待征土地范围内。

2003年,滕某1、滕某2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该公司分厂国有土地上建设一栋二层砖混结构的房屋(房屋编号为:B-75-1、B-75-2),房屋建筑面积619.1平方米。同时,滕某1还在涉案房屋旁边建设一处面积为274.4平方米的农配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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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9日,某区政府、某区城管局在没有规划部门作出违法建筑认定并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情况下,未经催告履行程序,未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未对违法建筑进行公告,即将滕某1、滕某2在2003年建设的619.1平方米两层砖混房和274.4平方米农配房予以强制拆除。

2015年12月4日,滕某1、滕某2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某区政府和某区城管局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2316785.7元。

二、法院观点

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的建筑物是否为违法建筑。

本案中,滕某1、滕某2未经批准,擅自在柳沙公司柳沙三分厂江北片区建成涉案房屋,某区政府责成某区城管局对涉案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符合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

但是,某区政府、某区城管局在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由规划行政部门事先对滕某1、滕某2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书面催告履行,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一、二审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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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原告请求国家赔偿,没有合法权益受损的事实,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滕某1、滕某2请求赔偿被强制拆除房屋的损失,但被拆除房屋2003年建设,无合法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滕某1、滕某2不能举证证明违法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是其合法权益上的损失。一、二审判决不支持其房屋损失赔偿请求,并无不当。滕某1、滕某2主张,涉案土地系柳沙三分厂分配所得,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系合法建筑。但是,滕某1、滕某2并未提供土地属于分配所得、房屋建设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证据,且涉案土地属于国有土地,亦不存在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户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分配宅基地的法律基础,其主张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滕某1、滕某2又主张,一审判决适用建房时未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认定涉案房屋为违章建筑,适用法律错误。判断当事人行为是否合法,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规范。滕某1、滕某2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于2003年,一审判决适用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认定建设行为违法确实不妥。但是,2003年时有效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同样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根据该条规定,滕某1、滕某2未取得审批手续建设的房屋同样是违法建筑。一、二审认定涉案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结果并无不当。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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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政府的强拆行为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本案中,某区政府、某区城管局在对涉案房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未按照行政强制法的上述规定,由规划行政部门事先对滕某1、滕某2的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书面催告履行,未制作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三)申请人的钢筋、水泥、砖瓦等是否应当予以赔偿。

拆除违法建筑,钢筋、水泥、砖瓦等建筑垃圾,不具有可回收利用的价值,通常不应予以行政赔偿。只有存在可回收利用的钢架结构等特殊材料,因行政机关未妥善保管造成无法回收利用的,方可予以行政赔偿。本案中,一、二审酌定因未妥善保管造成滕某1、滕某2可回收建筑材料损失4万,但没有具体说明可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内容,亦没有对可回收建筑材料损失数量和价值的判断依据,酌定损失4万元缺乏相应的事实根据。

因此,最高法裁定驳回滕某1、滕某2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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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点评

在征地拆迁中,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那么,没有房屋所有权证、规划许可证是否一律属于违法建筑呢?如果这一命题成立,那么大量的古建均没有产权证、更没有什么规划,难道都属于违法建筑?无证不等于违法。认定建筑物违法有一系列的程序和条件,尤为值得注意的是职能部门应该拿出证据证明建筑物违法的证据,而不是由所有权人自证建筑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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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什么样的建筑才算是违法建筑呢?主要有三个类型:

(一)违法占用耕地的建筑。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如果未改变农用地的用途,在耕地上直接建设属于违法建筑。

(二)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2008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新建、扩建、改建设须有规划许可。2008年之前《城市规划法》依然有效之时,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必须有规划许可。

(三)虽然有规划许可,但是实际建筑超过规划许可范围的建筑或超过临时建设时间的建筑。

而即使是违法建筑,其拆除也必须要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的,应当予以公告,并应当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情形下,才可以实施强制拆除。

我们也应当认识到:建房的时候未能及时制止,投入已经发生。如果强行拆除就会造成违法行为人极大的经济损失,如果不拆除就形成一个错误的示范。对此只能把功夫下在平时,把违法建筑多发的群体、区域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使违法建筑不发生,执法成本极大的降低,社会也会更加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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