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市郾城区法院的37岁女法官王佳佳,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后,判赔比无责的原告——50岁退伍军人党某某的诉请少了约半——9000多元,被党某某割了喉。官媒发布悼念文章
根据郾城区法院的通报,4月4日发生的交通事故;调解未成,党某某7月4日起诉,23日下的判。20天一个案子,一目了然,是个小额速裁、一审终审不得上诉的案子。这中间,当然没发生过鉴定。一般民事案件,如果简易程序,审限是三个月。
通报称:该案“对党某某主张的医疗费、施救费等损失全部予以支持;因其住院29天中的后14天并未实际住院……故酌定按15天计算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由是乎,党某某的诉请的18832.93元,被减了半,判赔9384.89元。
这份老子监督儿子性质的案件评查通报“先声夺人”后;有声音说,党某某存在挂床讹人行为;但也有人在我文下跟帖说,是党某某在医院住到没钱先走了。囿于信息公开不充分,从逻辑上说,两种情况都不排除可能性。
但说党某某借挂床讹钱,我倾向于这是不符合生活常理的。
他飞来横祸,冤里冤枉被人撞了,交警定的无责;又不是蓄意主动去碰别人的瓷。
好歹也是个退伍军人,不至于那么不堪。
住院29天,是医院开具的,不是他自己开具的。
总诉请标1万8千多,也并不离谱。何况,人身损害计赔项目和标准,七七八八谅他也不懂;精确到小数点的索赔金额不是他算的,是司法局指派给他的援助律师计算的。
无赖讹人是啥样,我见过。我的曾祖父去世都30几年了,2012年我们这拆迁,严有华无中生有虚构遗产房,碰瓷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政府,要钱要房要店面,张嘴就是100万,信访不息十多年;我奶奶2009年重病,发生过转院,他竟异想天开,找第一家医院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要求退钱,说是白看,血口喷人说一院骗钱。我爷爷不过花了10多万,他一分钱没出,嘴一张就索要58万多元,被三级法院裁判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后,就跑北京信访。去年我代理我爸、我姑,起诉侵吞遗产的严有华,顺手把诉讼文书等发到公众号上。他连智能手机都没有,从他女儿那得知后,便说精神痛苦,茶饭不思,起诉我索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被崇川区法院驳回。
无赖讹人,总是张着血盆大口,毫无根据漫天要钱的;党某某没这个征象。
打过官司的都知道,庭审会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辩论。
医院基于伤情给党某某开单子住院29天,那是书证。法官应是一个中立裁判者。如若保险公司没意见,那这29天法官就得认。至于医院为什么开29天,隔行如隔山,法官无资格也无权力越位轻易去推翻。
如果保险公司有异议,那也得是保险公司提出申请鉴定,法官协调鉴定机构来确定党某某科学合理的住院及后续养伤时间,以鉴定结果为准。
而就案子来说,明显保险公司没意见、没申请鉴定——否则都转换成简易程序而非小额速裁了。
那么,王佳佳偏离中立裁判者立场,坐歪屁股,越位给酌减掉14天,进而赔偿款缩水掉一半,这不是随意自我加戏,最后把自己给害了嘛。
而根据网友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截取的一些王佳佳既往裁判案例来看,她老是这么干——以实际住院天数来计算误工费等赔偿款。
有人被殴打后身体多处受伤、骨折,出院后休养长达3个月,她只按住院57天计算误工费等,全然不顾“伤筋动骨一百天”的生活常识。
有人交通事故后多处骨折,出院医嘱休息1-2年,司法鉴定两处十级伤残,她不管医嘱,只按两次住院合计145天计算误工费等(一般出院后,伤情稳定满6个月才好评残;评残出结果一般也要1个月,光这个期间,依法而论,就是210天的误工期)。
有人交通事故后,住院70天,医嘱限劳1年,后鉴定为9级伤残;因这人是农民,事故前就因脑出血在家养病,她判本来就无收入,没有误工费。
有人交通事故住院82天,医嘱限劳半年,再来医院复查,她判按81天计算误工费等。
按她的思维,但凡出院,就等于立刻生龙活虎能上岗了。
这样的判法,就是在枉法。
因为,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得清清楚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医院证明说多少天就多少天,除非被告申请并用司法鉴定结果来推翻,而不是由法官越位酌定来推翻。
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处,法官是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当然了,这样自以为是、自说自话的法官,也不是王佳佳一个。
去年我在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南通港法庭,代理我爸、我姑起诉严有华,打法定继承纠纷官司。首场听证,就形成了三方无争议事实:我爷爷奶奶未对任何一个子女赠与钱款。这就对法官的裁判构成了约束。
可承办法官夏建华就敢违背证据规则,推定赠与遗产款给被告严有华。七搞八搞,约30万元遗产款诉请分割标的,都给他归零掉了。
夏建华连我奶奶是领退休工资的城市居民,都能篡改成几无收入的农民,把被告严有华克扣我奶奶工资,篡改成无收入靠被告赡养。
法定继承纠纷案,三个子女,遗产归一人,闻所未闻。
一个撒谎没见、没取存单,又被查证属实取了存单的,隐匿、侵吞遗产者,不受制裁,反获全部遗产。夏建华这个判例,也是开了全国之先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