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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正文

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在官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提出,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学校提高学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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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免收住宿费

《通知》提到,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四项。

☞ 在学费方面,针对公办义务教育,国家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小学一年级学生免费提供学生字典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根据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民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中外合作办学学费根据不同办学性质和办学形式,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在住宿费方面,公办中小学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免收住宿费,其他公办中小学住宿费标准按照补偿实际成本的原则确定。

☞ 在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方面这两项收费坚持非营利和学生自愿原则。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外,按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与教学或生活相关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收取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学校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按规定通过引入第三方有偿为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提供便利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教育、财政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学校不得在省或地方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事项外增设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收费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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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

《通知》明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坚持体现教育公益属性,依法依规严格核定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普通高中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调整(降低学费标准的可缩短调整年限)。

在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时,学校应当开展成本调查统筹考虑生均培养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方案,并征求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经学校集体会议审议通过,向社会公告后执行。民办学校应与学生及学生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退费办法,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教育选择权以及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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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

☞ 学校提高学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

☞ 学校降低学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

插班生或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民办义务教育小学阶段学费不得实行分段收费政策严禁以赞助费、捐款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在相同住宿条件下,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一致,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调高住宿费标准。只提供午间住宿的宿舍,收费标准应明显低于全寄宿收费标准。

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

《通知》还提出,各地要严格遵守教育收费纪律,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项目、国家和省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

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班委、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含相关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学具、报刊杂志,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学校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学任务之外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适当予以减免收费

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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