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制裁
我国专利法和刑法对于严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给予刑事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诸多行为中,只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假冒他人专利罪的定罪标准如下:
第一、犯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同时,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该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在假冒他人专利侵犯他人专利权而仍故意实施该行为。对于过失行为,不能构成本罪。至于犯罪的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为了营利,有的为了自己获取荣誉,有的为了损坏他人名誉等等,但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第三、犯罪客体是国家对专利权的管理制度和专利权人的专利权。
第四、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并且情节严重。假冒他人专利,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非专利产品上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假冒专利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假冒专利须情节严重,方能构成本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假冒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但是在非专利产品上使用虚构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属于冒充专利而非假冒专利,应当按照违反专利使用管理的行为处理,不构成本罪。
此外,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过程中,假冒他人专利的,如果两种行为都达到犯罪标准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择一重罪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