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根本不存在涉嫌敲诈勒索罪:贵局对本案无管辖权,如果靳某有嫌疑,请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邯郸市鸡泽县公安局侦查,无证据证实贵局指控的敲诈勒索案件发生的事实;另外,按照邢台市信都分局初步认定的事实,被害人住所地、犯罪结果地都不在邢台市信都区,因此,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的规定,该局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犯罪嫌疑人靳某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贵局传唤犯罪嫌疑人靳某的传唤程序违法 首先,贵局环安大队民警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靳某程序违法。电话传唤属于口头传唤,而法律规定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而本案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形。其次,根据传唤证要求,犯罪嫌疑人于2024年5月14日12时许赶到鸡泽县公安局吴官营派出所,但是贵局环安大队民警已经离开。按照法律规定,贵局民警应在12时许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时开始询(讯)问,但是,贵局民警已经离开。径行将犯罪嫌疑人靳某网上追逃,显然剥夺了靳某的诉讼权利。再次,我们发现传唤证上贵局的印章无13位编码,我们怀疑案件来源不合法,可能是关系案、人情案。靳某四天后又拿着传唤证,来到本地派出所查询,在公安系统内网上未查到靳某的立案文书,也没查询到靳某传唤证的任何资料信息,所以我们再次怀疑案件来源不合法。

三、传唤证不符合规定,给嫌疑人出示的是十年前适用的老证件,经专业人员辨认,公章是多年前加盖的格式(法条)文本,传唤嫌疑人适用的法条是2018年刑诉法修正前《刑事诉讼法》117条,而不是2018年修正后的119条,明显适用法律错误,这就是拿多年前不用的格式化废弃老证件打上名字案由使用的。现在的传唤证都是出自公安办案网络系统,电子版,自带公章,自带查询二维码,与系统网络同步。,‌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的。‌这种情况下,‌被传唤人有权对传唤证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被传唤人有权拒传。

四、像这样的传唤证法律人士分析来源不合法,在敲诈勒索罪法律程序中的立案、调查、传唤、审讯、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关键步骤,确保了案件处理的公正和合法‌。此经,靳某在当地派出所公安内网上一没查到立案文书,二没查到传唤证资料信息,这样的情况靳某四十天后被网上追逃,信都区公安分局是否属于滥用职权罪!

五、犯罪嫌疑人靳某在主、客观方面没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敲诈勒索在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而靳某并无上述行为。因此,靳某的妻子周某聘请了北京的律师,与办案机关多次交涉,办案机关始终不向律师提供立案依据,将靳某网上追逃的法律依据,不向律师和家属介绍实际案情,为此周某多次去北京上访,邢台市公安局驻京支队领导也督促办案机关向律师提供办案依据,办案机关始终对市局的督促无动于衷,周某也曾到过公安部,直至今日办案机关仍是我行我素不予理睬。行为不构成犯罪,为此,律师也书面申请邢台市检察院信都检察院对案件监督审查,律师也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至今毫无建树,毫无作为之意,就是百般推诿扯皮,信都区公安局和检察院这两家相互配合打起了“太极”,请有关部门和各大媒体关注。还当事人一个公道!还弱势群体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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