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民政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结婚登记数量创新低。
可能是巧合,8月12日,民政部开始公开征集修改《婚姻登记条例》的意见。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条例欲夺走父母手上攥着的影响婚姻登记率的王炸: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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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下2003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中的第九条:
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再看下《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的第八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想象一下,两个根基尚未稳定、沉浸在爱情中的小年轻柔情蜜意地说:我们的终身大事当然是自己做主!然后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带着身份证登记结婚了。
忽然有一天,女孩子大着肚子跑回家,说自己的日子过不下去了,做大人的会作何感想?
我依旧记得很多年前在农村老家,一个大叔在说起自家儿子零成本娶了个老婆——应该说是在外面骗回来一个女孩子时,那脸上泛起的十足傲娇的笑容。
如果新的条例通过了,那么当年那个大叔的笑容有多得意,以后因婚姻失意的女孩子的父母就有多绝望。孩子不懂事,大人还能不懂事吗?不被父母认可的婚姻,多半是不幸福的。
当然也有人觉得:婚姻要家庭来“把关”,是干涉婚姻自由的一种潜在力量,也是《征求意见稿》希望打破的一种社会习惯。更有人家专家堂而皇之地跳出来说:结婚登记不要户口本,可能会缓解天价彩礼的现象。
天价彩礼只是个别现象,却能把年轻人的终身大事视作儿戏?难道只要婚姻登记数量上去了,小年轻懵懵懂懂地把娃生下来了,管他以后过的怎么样,也不管他离婚率是不是上去了?这不是治标不治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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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离婚,《征求意见稿》中为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离婚率,也适当地做出了调整。
现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现行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不过现在已经有30天的离婚冷静期了,再来看看《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规定,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第十六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可以看到,《征求意见稿》中对离婚要的证件少了,但只要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申请撤销。简单说就是:新条例会让结婚变得简单,离婚变得麻烦。
在不需要父母许可的下一时冲动结了婚,离婚却要冷静了?
我想说:反对不被父母认可的结合,更反对婚姻登记不要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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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毕竟是人生大事,每个人都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现在权利完全交给了个人,特别担心的是缺乏社会阅历的年轻人,他们可能还不知道如何慎重,因此希望过来人帮他们慎重选择。
婚姻自由的真正目的,不是让当事人双方自由结婚,然后在步入家庭生活后,被套牢一辈子!如果真是为了数据好看,那提出这个修改方案的人,真是居心不良。
婚姻是终身大事,反对婚姻登记所持证件中取消“户口证明”,反对离婚登记时取消“离婚协议书”及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可撤销申请……
虽然不知道我们的意见能否阻止条例的修改,但现在能做的,也就只有这么多了。
再往好处想,征求意见本身就是一种进步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