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俩光棍。我爸和我。因为有光棍原告杀了河南漯河市37岁女法官王佳佳,避嫌起见,日前我写了篇《》,在某平台阅读量10万加,大量网友跟评意见:对夏建华不碰半根毫毛,半根毫毛以外部分都该碰。我决定还是不碰。
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碰了相当于挑战国家。碰不得。
也有极小部分网友,就老人的赡养、扶养情况,提出了质疑。
应该回应一下 。但怎么回应不被认为是一面之词呢?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根据证据和证据规则来回应。
两个案子,一个是抚恤金+遗产款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一个是房产共有纠纷案。
我爷爷奶奶,三个子女,我爸(原告一)、我姑(原告二)、被告严有华。
法定继承纠纷案,遗产平分为一般原则;谁主张多分,则谁举证多赡养、扶养了。
赡养指经济上供养,我爷爷奶奶不存在这个问题。扶养,指提供劳务。
第一份资料是:被告严有华的首份答辩状,其中称:“父母晚年全靠答辩人和妹妹严淑华服侍,因为妹子严淑华顶替了已故父亲严汉书的工作,总算还是有点良心。”这属于当事人陈述。证据规则是:自吹自擂部分,没有证据支撑不作数;但于己方不利的陈述,是自认,作数,属于免证事项。据此可以确认:原告二我姑姑扶养。
特别指出:该答辩状,夏建华枉法没有送达,是一审结案后,二审开庭前,我调阅区法院归档的卷宗才发现的。
第二份资料:我爷爷奶奶同单元邻居证人证言。该证言我是呈堂经过质证的,被告未有异议。故应予确认:扶养我奶奶的实事,都是原告二——我姑姑做的。被告严有华有时夜里过去睡觉。他白天不是钓鱼,就是信访,有时外出南京、北京多日不归。
也说明下,该案诉前调阶段,我只代理我爸,不代理我姑,我姑也不会举证;后来我姑要去医院做手术,我一并代理,才随机采集了这份证言。不便麻烦邻居,这是人情世故;但碰巧该邻居,在保安室大骂被告严有华独吞遗产太不像话,我姑白辛苦多年,云云。我就像抓拍一样,征得同意采集了下。
第三份资料,被告严有华提交的李长英、陈志祥等9人证言。大意,我爷爷奶奶是他一人白天黑夜扶养的。
特别说明,该所谓证言,也是一审结案,材料归档后,我在卷宗里发现的。
被告全部11页13份所谓证据,均主观言辞类,夏建华枉法,隐匿没组织质证和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就直接采信。 证据规则是: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证人未出庭的证人证言(除非有合理理由,或对方当事人无异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审庭审,我反映了夏建华这严重程序违法问题,二审承办法官钱泊霖组织了质证,二审判决书称:“本院经审查,相关证据均非新证据,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对相关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这间接承认了夏建华的枉法问题,因为根据诉讼规则,一审如果质证过,无需二审再质证;二审通常只质证新发现的新证据。
夏建华不组织质证和证人出庭,暗箱操作全盘采信这9人证言,太荒诞了。
这份所谓证言,冒用了居委会信笺,但既无公章,也无任一签名者是居委会工作人员。
了解实际情况,且无利害关系的人,才能作证。而这9人中,陈丽确为我爷爷奶奶同单元邻居,但郑德泉、陈丽夫妇和我交恶甚深,他们因糗事,被我联系电视台并联合派出所曝光过,迫其退还了女技师约2万元。而李长英、陈志祥等人,多是资深缠访户被告严有华的缠访搭子。他们拆迁前,和严家不在一个村,拆迁后,和我爷爷奶奶不住一个单元或楼栋。八竿子打不着,没有关联性,作证啥用?
根据诚实信用禁止反言原则,这证言也冲突于他的首份答辩状。状里说我姑姑扶养了,这里全变成他一人扶养了。实际是第一次听证时,议题抚恤金分割,他以我姑姑是出嫁女及40多年前曾顶替我爷爷工作为由,拒绝分割抚恤金,被夏建华批评;回去就请了律师,串联其他信访户组织了这伪证。
我奶奶2009年那次重病后,至2021年去世,就没住过一天院(如住过,大可调取医院病案来驳我),都我姑姑在楼下药房给买降压药和胃药,派出所书证都说自然衰老死亡,他却胡说都他开车送医,夏建华在判决书里杜撰我奶奶病故。
我奶奶晚年老态龙钟,步履蹒跚,都是在楼下树荫处或菜市场大厅和其他老人扎堆乘凉、晒太阳,活动半径10多米、三四十米,出门要他开汽车接送,岂不笑话?
第三份资料,是二审笔录。他自认没在我奶奶那住过。我奶奶自住一套房,又没住到任何一个子女家。既自认没住过,何谈白天黑夜的服侍我奶奶(其实,我知道的情况是,他有时在那边过夜。我爷爷去世后,他收管了钥匙,对我爸探望我眼花耳背的奶奶设障,我爸去探望送菜蔬,都要猛拍好一阵子门)?
第四份资料,还是二审笔录。他自认,我爷爷在世康健时,碰不到我爷爷的财务。财产是生活来源。这也从侧面说明,我爷爷自己掌管钱财、生活自理并照顾我奶奶。
其实,一审首次诉前调听证,即形成无争议事实,我爷爷最后交代财物的唯一对象,是原告二——我姑姑。这说明她常在那照顾老人,老人信任她。但她通报后,钱财都被被告严有华恃男权接管了。
一审判决书中“对严汉书、王连珍生活等开支平时由被告帮助打理,根据生活常理,难以认定严有华存在侵吞、隐匿严汉书、王连珍的财产等行为。”,完全枉法乱写。
根据以上情况,我勾勒、丰富一下我爷爷奶奶晚年生活情况。
2012年拆迁、2013年拿房,我爷爷、奶奶自住。我爷爷自己掌财,自理并照顾2009年曾重病的奶奶。老人不用洗衣机。衣物等都是原告二我姑姑清洗。她帮同照顾我奶奶。我爸、被告严有华均只探望。
2015年底我爷爷生病。卧病三个月,三子女都参与了服侍。我爸稍少。原因是,和我爷爷前后脚住院,我爸还被医院送了顶胃癌帽子,当时弄得人心惶惶。
2016年初,我爷爷去世。被告严有华就妄自尊大了,把持我奶奶住处钥匙,限制我爸探望;接管我爷爷奶奶财物,从我奶奶工资卡里,每月只拨给1000元生活费;忽悠我姑姑:妹子妹子你吃苦,做哥哥的不亏待你的。我姑姑照顾我奶奶,就从那1000元里列支。
至2021年我奶奶去世,他就声称老人都他一人扶养的,指被他限制探望的我爸不服侍老人;而对实际服侍我奶奶12年(自她2009年那次生病起)的姑姑,他不敢说这话,而是说出嫁女无资格分家产。就这么,独吞一切。
关于房产,则和赡养扶养情况原本无关。 2013年我爷爷奶奶拆迁拿房,被告严有华就催促我爷爷奶奶安排身后事。 立了公证文书,该文书也被他保管了。 当时我在成都工作。 2016年初我爷爷去世后,他就在邻里造谣,说我奶奶把房产处分给了他女儿。 2021年我奶奶去世后,他隐匿文书拒不交出,居委会干部找他也没用,他就是把持房产拒绝分割或共用。
我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的。虽然明知房产本是我爸和被告严有华两家分(我回南通后,我爷爷和我口头交代过),但被告严有华既不交文书,我就主张法定继承。这样,在法庭上把他手上的公证书逼了出来。他这时说有文书,是两家分,不是三家分。
我都说了三家分,怎么还能把话吞回去?
一看文书,不是公证遗嘱,不是公证分家析产协议,而是公证赠与合同。那就正好三家分。赠予合同只能形成合同债权,不过户则物权不转移。但继承物权却是即时生效的。被告严有华隐匿文书,把持房产,10多年不带我爸办理过户,只指望两光棍都挂了后,他好彻底独吞。但合同债务保护时效只有三年;已经发生了合同债权、继承物权相对抗的问题。只要我姑提个时效抗辩,这房产就得三家分,至多份额厘定麻烦点。
综上,我主张我爷爷去世时遗留钱款,应分出一半属于我奶奶,他自己那份是他遗产,三个子女平分。我奶奶的遗产,则我爸和被告严有华必须一致,哪怕全部归我姑姑,我都无意见。
(右一夏建华)
但承办法官夏建华,居然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在这法定继承纠纷案中,把30万遗产款标的,全部变相判归被告严有华。而关于房产,他就是要求在我爸和被告严有华之间分割了,而不肯带服侍二老多年的我姑姑一份。
我在是否要他回避问题上,当庭和他发生口角。我赶紧撤诉了,以免他乱判了再要纠正麻烦。该房产至今被被告严有华单方把持,资产价值一路跌跌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