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1票牛皮,申报数量为3819千克,申报C&F总价为62208.93美元,申报商品编号为4107920090,对应的进口协定关税税率为0。经海关查验并经检测,发现该票牛皮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4114200000项下,对应的进口关税税率为9%,申报商品编号与实际不符。
经查,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计核,上述牛皮的完税价格计人民币447575.83元,实际货物应缴纳税款计人民币103703.32元,漏缴税款计人民币45518.46元(漏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的43.89%)。
争议焦点:牛皮归类错误
海关归类律师张严锋提示:
对比41.07和41.14两个品目之间的主要差异,我们可以归纳如下:
1. 鞣制方法
提到了经过鞣制或半硝处理后进一步加工的皮革,但没有具体限定使用的鞣制方法。
专门提到油鞣皮革,包括结合鞣制的油鞣皮革,这表明这一类皮革采用了油鞣法,或者油鞣法与其他鞣制方法的结合。
2. 加工方式与特性
着重于不带毛的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或马皮革的加工,还包括了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这暗示皮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工,不论是否剖层。
着重于不带毛的牛皮革(包括水牛皮革)或马皮革的加工,还包括了羊皮纸化处理的皮革。这暗示皮革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工,不论是否剖层。
3. 品项排除
明确排除了归类于品目41.14的皮革,这意味着经过特定处理(如油鞣、漆皮处理、层压或镀金属)的皮革不属于41.07条文的分类范围。
专门分类了那些因其特殊加工技术而区分开来的皮革产品。
总结而言,两个条文的差异主要在于所描述的皮革的鞣制方法、加工方式和特殊处理。41.07更侧重于一般的鞣制或半硝处理后的皮革,而41.14聚焦于经过特殊处理(如油鞣、漆皮处理或镀金属)的皮革。
两个条文的差异主要在于所描述的皮革的鞣制方法、加工方式和特殊处理。41.07更侧重于一般的鞣制或半硝处理后的皮革,而41.14聚焦于经过特殊处理(如油鞣、漆皮处理或镀金属)的皮革。
综上当事人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依法应予处罚。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并在海关发现违法行为之后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之情形,同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多个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三条、第五条及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张严锋、赵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