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普宁市应急管理局公布《普宁占陇民楼“5·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4年5月26日,在占陇镇练江村发生一人员在一自建房工地乘坐升降机时,意外失足坠至一楼地面,后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普宁占陇民楼“5·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工人违规作业引起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该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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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宁占陇民楼“5·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自建房情况

涉事自建房为普宁市占陇镇练江村两西村新厝东片居五巷。位于占陇练江小北村道西侧。小北村道现场路段南北走向,往南通往练江学校,往北通往志古寮村。

现场自建房坐北朝南,占地面积共176平方米,地类及规划全部为农村宅基地。自建房分为东西两户,发生事故的为东侧一户。涉事自建房户主为陈某坛,总共建设了11层,于2023年11月封顶,未办理用地和规划许可手续。自建房东南侧有一简易升降机,升降机内轿厢停留在九楼与十楼之间。

(二)施工作业情况

2023年7月份,厝主陈某坛开始对位于练江村的老厝进行改建。至2023年11月份,建筑主体结构建设完成,并封顶。

2024年5月11日,厝主陈某坛与黄某云达成口头约定:黄某云以每平方米45元的价格承包陈某坛在练江村自建房贴瓷砖的装修工程,工人由黄某云自行安排。

双方达成作业承接意向后,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在达成约定之后,黄某云便开始安排工人陆陆续续到陈某坛的自建房内进行装修作业。

(三)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6日上午7时许,黄某云安排了工人陈某生、谢某中、伍某良、刘某古、刘某贵、张某亚、谢某方到陈某坛的自建房进行作业。陈某生到十楼负责切割厕所门;谢某中在一楼负责搬运装修材料到升降机上;谢某方和刘某贵在三楼负责砌墙;张某亚、伍某良和刘某古在十一楼负责贴地板砖。

至8时许,黄某云和陈某生一起乘坐升降机上到十楼。到达十楼后,陈某生便带上工具到十楼准备施工。黄某云仍继续乘坐升降机下降。大约过了3分钟,在一楼的谢某中突然听到“砰”的一声,转头发现黄某云从升降机上摔下来了,整个人趴在升降机底部的地面上,脸上全是血。见状,谢某中马上大声呼喊告知楼上的工友。谢某方和刘某贵在三楼听到喊叫声后,马上赶到一楼。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应急救援情况

谢某方看到自己的丈夫趴在地上,便与谢某中把黄某云翻过来并移到升降机旁边的地面上。刘某贵则跑上十楼和十一楼告知其它四名工人。四名工人遂即赶到一楼查看情况。陈某生在看到黄某云躺在地上后,便联系了厝主陈某坛。此时,邻居陈某辉发现了工地上出现了状况,便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不久后,医生到达了现场,确认黄某云已经死亡。

(三)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厝主陈某坛和死者黄某云家属保持积极沟通。在2024年5月29日,双方就黄某云善后赔偿事宜已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偿协议书和谅解书。

(四)应急处置评估

厝主陈某坛积极与死者家属协商善后赔偿事宜。占陇镇人民政府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整个事故应急处置过程未发生次生、衍生事件,舆情和社会面平稳。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黄某云1人死亡。普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于2024年5月30日对黄某云尸体进行检验,对黄某云作出“死者黄某云符合高坠死亡”的检验意见。直接经济损失80万元。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黄某云安全意识淡薄,未能发现简易升降机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违规乘坐简易升降机,在自身未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不慎从升降机坠落至地面致死。

(二)间接原因分析

陈某坛,将自建房装修作业发包给黄某云承包,日常对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黄某云违规规乘坐简易升降机的行为。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占陇镇练江村村民委员会。日常对辖区内的自建房装修作业管理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不够深入细致,未能及时发现黄某云违规作业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

2.占陇镇人民政府。日常对辖区内的自建房装修作业管理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巡查、检查工作不够深入细致,未能及时发现黄某云违规作业行为存在的安全隐患。

五、对有关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包工头黄某云,安全意识淡薄,在作业现场违规乘坐简易升降机,在自身未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下,不慎从升降机坠落至地面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厝主陈某坛,将自建房装修作业发包给黄某云承包,未能对黄某云违规作业进行管理和现场制止,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落实处理。

(三)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相关情况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取证,已认定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相关人员将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责成占陇镇人民政府向普宁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建议责成练江村村委会向占陇镇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普宁占陇民楼“5·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信息来源:普宁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