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全国生态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对红树林的生态保护,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红树林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和执行等类型,充分体现了全市法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用法治力量筑牢祖国南疆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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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堤加固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

基本案情

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业主签订合同,约定由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防城区江山乡某海堤加固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海堤加固工程的海堤及涵闸建设。合同签订后,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进场施工。施工完毕后,在未经组织验收的情况下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所承建的涉案工程交付使用,建设业主支付部分款项。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建设业主仅支付部分工程款,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建设业主向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4171.49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且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建设业主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经认定,建设业主应向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34171.49元。因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其对工程款迟迟未结算存在过错,因此不支持按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的时间开始计算欠付工程款的利息,驳回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海堤建设无论对于防止洪水侵袭,还是对于海岸线维护、红树林保护、海洋生态保护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本案案涉海堤及涵闸所在区域位于红树林保护区范围内,红树林保护区是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陆生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保护区内生长着中国大陆海岸连片面积最大的海湾红树林,对于破损的海堤和涵闸更加需要修复加固,以提高海岸防护能力,也避免保护区内红树林生长环境受到重大影响。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涉及红树林保护区内海堤加固工程项目的民事纠纷,合理认定工程价款,依法公平合理划分各方责任与义务,既妥善处理项目建设纠纷,也为保护区内红树林生长环境保护提供法治保障,让红树林保护区有了“司法保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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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等海蜇加工厂强制拆除行政赔偿诉讼案

基本案情

黄某发、黄某状在防城区江山镇某村沿海一带建设并经营一家海蜇加工厂,在其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未办理合法使用土地或用海手续,而且所经营的海蜇加工厂在经营期间大量使用明矾等具有严重污染性的化工品用于浸泡海蜇,在没有进行任何污染物处理的情况下私自排放废水入海,对周围海域造成严重污染。经有关部门多次责令改正后,黄某发、黄某状仍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拆除,持续经营且违规排放废水入海。有关部门遂组织人员对案涉海蜇加工厂场地内的房屋及设施实施拆除。黄某发、黄某状不服强制拆除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黄某发、黄某状在其海域使用权终止后未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用海设施和构筑物,也未经合法手续非法使用土地持续经营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应当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相关建筑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黄某发、黄某状的建(构)筑物及设施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不属于获得国家赔偿的“合法权益”范围,驳回黄某发、黄某状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海蜇加工成为沿海居民临海建设发展经济的一种常见生产方式。海蜇加工厂大多临海建池,因一些生产企业采取不规范的生产行为,在加工生产过程中未经过环保措施处理将含有高浓度盐和大量明矾的废水直接排入湿地和海域,造成海域沿岸土壤盐碱化、海水污染、红树枯死,其危害性极大。本案案涉区域毗邻红树林保护区,随着海洋洋流运动污染的废水将会流入保护区造成影响。通过案件审理,人民法院对案涉区域的未经审批非法占地、非法用海经营且无任何合法环保手续的海蜇加工厂,支持行政机关依法予以拆除,体现出人民法院坚定不移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侵害红树林湿地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在社会上产生警示教育作用,增强社会群众保护海洋、保护红树林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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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荣等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梁某荣、陈某华为非法获取利益,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在防城港市防城区茅岭镇茅尾海海域8号、9号、16号标附近利用其抽砂船进行进行非法采砂。2018年至2020年间,梁某荣将非法采矿所得的海砂100064.9立方米卖给经营砂场的丁某学,丁某学明知是梁某荣非法采矿所得的砂仍予收购,并向梁某荣支付1498300元。经鉴定,梁某荣非法开采海砂并出售给丁某学,对茅尾海8、9号标附近海域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功能损害价值为1742311.3元,其中海砂矿产资源损失价值1498300元、水污染补偿费用34421.9元,海洋生物资源损害价值209589.4元。陈某华将非法采矿所得的海砂2133.73立方米卖给经营砂场的丁某学,丁某学明知是梁某荣非法采矿所得的砂仍予收购,并向陈某华支付355700元。经鉴定,陈某华非法采海砂并出售给丁某学,对茅尾海16号标附近海域造成的海洋生态功能损害价值为407429.5元,其中海砂矿产资源损失价值355700元、水污染补偿费用7297.2元、海洋生物资源损害价值44432.3元,鉴定费用30000元。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三名被告人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梁某荣、陈某华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采矿罪。丁某学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梁某荣、陈某华的非法采砂行为以及丁某学的收砂行为共同造成环境生态资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令梁某荣、陈某华、丁某学连带赔偿矿产资源损失、海洋生物资源损失、水污染补偿费、鉴定费等侵权损失费用。

典型意义

案涉区域位于入海河流茅岭江出海口及茅尾海海域内,该区域密集生长红树林,毗邻茅尾海红树林保护区。案涉非法采海砂行为不仅会引起局部海底地形塌陷,进而导致红树林倒伏和损坏,还会产生大量悬浮物,从而在红树林生长区域形成淤泥层,覆盖堵塞红树林气根,影响其生长。本案依法严惩非法盗采海砂的行为,充分展现人民法院对红树林的预防性保护,通过案件办理也促使案涉海域沿岸得到有效修复,有效保护了出海口红树林及内海红树林生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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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无居民海岛房屋及经营设施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

基本案情

廖某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防城港市港口区某无居民海岛上建造房屋及开展经营活动,规划部门要求其限期拆除,因廖某某逾期不自行拆除,原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等相关部门对案涉违建房屋及经营设施实施强制拆除。在房屋及经营设施被依法强制拆除后,廖某某再次未经有权机关许可自行在原地搭建房屋及经营设施,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依法对其所建房屋及经营设施再次进行强制拆除,廖某某不服,诉请法院要求确认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有可能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廖某某原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某无居民海岛的房屋及经营设施经规划部门认定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限期拆除,廖某某逾期不自行拆除,原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实施强制拆除。廖某某诉请确认原防城港市港口区城市管理监督局该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亦经生效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廖某某在明知前述违法建设被依法强制拆除后,再次未经有权机关许可自行在原地实施搭建行为,其权益主张不具有正当性。廖某某提起本案之诉,缺乏诉的正当利益,依法驳回。

典型意义

因所处的纬度和海洋环境适宜,南方无居民海岛周围往往都密集生长着红树林,具有明显的岛屿红树林生态系统特征,因此无居民海岛上的人类活动与海岛周围红树林生态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无居民海岛上违法建房并开展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不仅会破坏无居民海岛岛上生态环境,也会影响无居民海岛周边的红树林生长环境和海洋环境。通过该案审理,人民法院对未经审批在无居民海岛上非法占地建造房屋及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以及强制拆除后再次未经审批重建的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拆除,体现出法院坚定不移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色发展理念,也对破坏无居民海岛以及影响海岛红树林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起到警示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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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执行实施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11日,张某成驾驶渔船搭载张某德、张某喜出海在禁渔海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时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地笼及渔获物。经认定,涉案时间为禁渔期内,涉案区域为禁渔区范围内,查获的地笼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的渔具。张某成、张某德、张某喜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大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据此,港口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成、张某德、张某喜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港口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判决,判处张某成、张某德、张某喜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要求三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增殖放流价值不低于4000元的鱼苗,如逾期不履行增殖放流责任,则应承担生态修复补偿费用4000元,由法院执行部门代为履行增殖放流事宜。判决生效后,张某成、张某德、张某喜逾期不履行增殖放流等判决内容,港口区法院刑事审判部门遂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部门。

进入法院执行程序后,港口区法院执行局立即向被执行人张某成、张某德、张某喜发出执行通知,联系被执行人动员其主动履行增殖放流义务并告知相关执行风险。经过多次释法明理,被执行人张某成、张某德、张某喜表示愿意主动履行判决义务。2020年12月14日,在港口区法院联合港口区人民检察院、港口区渔州坪街道社区干部的现场监督下,被执行人张某成、张某德、张某喜在红树林湿地海域将1600尾鱼苗有序投放入海里,修复海洋生态和红树林湿地生态环境,该案圆满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在海域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而且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本案系在重要红树林湿地附近海域发生的非法捕捞案件,生效判决作出后被告逾期不履行增殖放流责任,人民法院依法由刑事审判部门及时移送本院执行部门执行,由法院执行部门启动执行程序,督促监督被告在红树林湿地附近海域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和红树林湿地生态环境,并邀请检察机关、基层街道社区代表等见证监督执行增殖放流的全过程,发挥“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良好机制作用,既达到法务公开的良好效果,也达到增强社会宣传的效果,积极引导破坏者自身履行判决义务中,达到环境修复与教育犯罪并重的目的,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海洋生态保护意识,将绿色、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实现违法犯罪惩治、水资源生态修复、法治教育的相互教育与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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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院行政庭

编辑:黄舒婷

责编:吴凰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