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环球网报道,反中乱港分子黎智英涉及的案件有了最新进展,7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吴霭仪等人,此前经审讯被裁定组织及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后,就向香港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目前香港法院在作出审议后,撤销了这7人组织未经批准的集结罪定罪,有4人因此获得减刑,其中黎智英从原判的12个月减刑到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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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黎智英等人关于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的不合理上诉,法院在审议后予以驳回,并且香港律政司等司法机构也给出了定罪的事实依据,揭穿这些反中乱港分子的真面目。据悉,7名被告上诉提出的质疑是,相关案件是否考虑《公安条例》的执行层面,包括被捕、检控和定罪等,认为原判没有考虑定罪是否相称,关于这一点他们是拿英国最高法院的案例作为依据。就如今的情况来看,黎智英等人可以说是在想方设法给自己脱罪,试图在香港现有法律的框架下,通过各种方式减轻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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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是否将相称性因素纳入定罪标准中,并不是由黎智英等人来解释,当然香港法院的审判也是公正透明的。首先香港律政司指明,7名被告参与不合法的游行是事实,这是终审法院定罪的主要依据,另一方面黎智英等人将本案与英国案件相比较,本身就不合理,香港特区政府与英国在处理涉及人权挑战的案件时,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和依据,所以说在考虑定罪是否相称也会有相应的原则和标准。实际上黎智英等人拿所谓的相称性说事,就是想借此混淆视听,做最后的挣扎,尤其是提到英国最高法院的案例,从某种程度上也反映出黎智英之流勾结外国势力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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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黎智英等人用英国法律解释香港特区政府执法的行为,其出发点就错了,香港国安法的实施,就是中央全面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有自己明确的定罪量刑规定。然而在香港国安法的框架下,黎智英不仅被裁定参与未经批准集结罪,还被指控两项串谋勾结外国势力罪和一项发布煽动刊物罪。当时在“修例风波”期间,黎智英主要提出让美国介入香港事务,甚至还鼓动美国通过涉港法案,即使在《国安法》正式实施后,黎智英并未就此停手,依然在煽动更多外国势力干涉干预香港事务,与中国作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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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英国政府为黎智英说项,干涉香港特区政府司法的恶劣行径昭然若揭,而支持黎智英的个别国家,恰恰暴露了美西方国家将其作为反华势力“代理人”的真相,如今黎智英的倒台对于某些国家来说无疑是不小的打击。香港特区政府对黎智英等反中乱港分子严格执法,是对国家安全利益和法律尊严的维护。中方多次强调,香港是法治社会,任何人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黎智英等人勾结外部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破坏香港繁荣稳定,特区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审判,体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原则。

与此同时,香港特区政府赋予香港市民,合法和平集会和游行的权利,但是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例,以确保维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以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