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带孩子在机动车道骑行,孩子意外摔倒,惨遭对向来车碾压,不幸身亡,机动车司机可能承担什么责任?
本来我以为这司机百分之百无责。
毕竟对方带着11岁的,未达最低上路年龄的孩子,无视虚线划定的非机动车道,在机动车道上并排行驶,车速高达37公里每时,这才导致孩子意外摔车,且一摔就摔到了对向车道。
反观司机那边,车速保持在52,并未超速;且在规定车道上,不存在违规。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司机顶多根据《交通道路安全法》,承担10%的人道主义赔偿,大概不到2万。
然而据知情人透露的最新消息,事故路段疑似施工路段,尚未正式通车,仅有一个小路口和施工专用道可以让机动车开上去。
如果这一说法为真,那么司机和施工方可能都要担责。
施工方,可能没有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是未能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拦截车辆,导致机动车驶入未开通路段。
而司机,可能看到了安全警示标志,但为了抄近路,抱着侥幸心理驶入,给自行车和行人制造了不必要的危险。
双方行为对事故发生均存在因果关系,需要交警根据现场情况来确认责任比例。
当然,车队组织者的责任也是跑不了的。
这个和收不收钱没有关系,只要有人牵头组织,发起活动邀请,那么就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包括——合理规划路线,对参与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对经验技术不合格的参与者进行筛选,等等。
此前北京就有个案子,8个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认识,互不知晓真实姓名,骑行花费也采取AA制,但其中一个人摔车身亡后,法院还是判定同行者都要担责,组织者责任最重。
可能有人说,不对呀,民法典不是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吗?
这一般是指足球、篮球、网球这种具有对抗性的文体活动,运动过程中致人受伤,才适用自甘风险。徒步、骑行这类活动不在此列。
可能还有人问,如果提前让参加者签过“免责声明”呢?
一般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义务,“免责声明”无法排除。但“免责声明”可以视为对活动风险的提示和警告,在责任划分上能起到一定作用。
那么有没有组织者无须担责的情况呢?
也有。
此前有个案子,也是骑行,组织者认为路线难度较大而某个参与者经验不足,因此劝其放弃参与,对方也承诺不再参加。谁知活动当天,此人还是偷偷混进了骑行队伍,坚持参加,组织者无奈,只好放任,并在全过程跟着他,防止出现意外。
结果这个人还是在下坡时摔车了,伤势严重,各项费用将近20万,起诉组织者赔偿。最后法院就判定,组织者已尽到了所有该尽的义务,无须担责。
那么本案中,如果组织者也明确拒绝过这个孩子参与,一定程度上也可免除责任。
当然,我个人认为本案中责任最大的还是父亲本人。
作为监护人,他本该是孩子生命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他不仅带孩子参加这种高危活动,还违反多条交通规则,据传此前有网友提醒他要注意安全,还被他怼过,说网友多管闲事。
事实证明,网友不是多管闲事,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更不是杞人忧天。
任何不相信血的教训的人,都会得到血的教训,只是可怜了年幼的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