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是任何一个中国人都不会忘记的一天。如今卢沟桥上的硝烟早已散去,然而在“七七事变”86周年的这一天,上海地铁发生了一起辱华事件。究竟是什么人能干出这种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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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网友爆料:

事发当日,一女子上了地铁后,坐在座位上,就开始说一系列不恰当的辱华言论,说话的时候龇牙咧嘴,表情乖张,态度极其傲慢无礼。

此时坐在该女子对面的一男子,悄悄拿起了手机,用手机摄像头拍下了女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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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中的女子身穿朴素的黑色短袖上衣和牛仔长裙,斜跨着一个咖色的包包,双手交叉抱在胸前,翘着二郎腿,呲着黄口白牙,正以充满感情的方式,说着辱华言论,同时还表达了对日本人的赞美,扬言要给曾经攻打中国的日本人“点赞”!

马上眼尖的女子很快就发现了男子的拍摄动作,用手指着男子鼻子喊道“你给我放下”,男子没有理会她,更加正大光明的拍起来,她愤怒的冲到男子面前,大声让道:“你把那个手机给我放下,你想拍,随你便,无所谓。

见男子无动于衷,她回到座位上,继续口出狂言,甚至还往地上吐了一口痰。令人惊讶的是,地铁上竟无一人对其进行制止,坐在女子旁边的一名小姐姐还迅速躲到了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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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女子说着从座位上站起来,一下跳到男子面前,一把抢过男子手机,狠狠摔在了地上,试图消除证据,口中还不停地念叨着:“来啊,你继续拍!我告诉你别拍!

女子虽然气焰嚣张,身型和力量哪是男子的对手,两人一番扭打后,女子摔倒在地,惊慌失措的看着四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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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时地铁正好到达下一站,地铁门刚一打开,她就慌不择路地逃出了车厢。

该女子究竟是什么身份?为何要在如此严肃的日子,选择在人流量这么大的上海地铁,发表如此不妥的言论呢?

当地警方高度重视这起事件,并立即对涉案的女子和男子展开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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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明,发表不当言论的女子今年29岁,而拍摄该视频的男子则为19岁,两人都是外地人,女子患有精神疾病,是来上海接受治疗的,而小伙则在上海打工。

警方认为,男子拍摄时已察觉女子精神异常,却出于吸粉和自我炫耀的目的,将视频编辑后上传到网络,对男子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而视频中的女子,本身患有精神疾病,来上海是为了接受治疗,目前已被市精神卫生中心收治

这番控诉出来之后,全网都震惊了。但当前的舆论,选择支持男子的人占了大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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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受到惩罚后,质疑上海警方的通报,表示自己在拍摄视频直至警方审讯结束,都不知道女子患有精神疾病,反而是警方在审讯时,采取了诱供的方式,获得的口供不具有法律效力,自己上传的视频没有经过恶意的编辑,认为警方对此案调查过程不严谨,证据不清晰,处罚过重,并向中纪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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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对于警方的行政处罚表示不服,应该怎么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有两种:

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男子对上海警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认同,可以对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收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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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的观点不同:

男子对辱华女子进行拍摄,并发布到网络,是否侵犯该女子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二)规定,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但本案例中,男子的身份并不是新闻记者,这样擅自将拍摄他人的视频发布到网络上,确实有所不妥。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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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可意将视频递交给上海警方,要求警方对该女子进行调查和处罚,但男子却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等信息公开发布到网络上,这一做法确实欠考虑。

为什么女子辱华反而没有被追究责任?

辱华是犯法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表辱华言论会不会被判刑,要根据情节而定,如果捏造、虚构事实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本案中的辱华女子,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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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三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所以,警方只能责令该女子的监护人严加看管,或者对其进行强制治疗。

有人认为女子虽然摔了男子手机,但男子后来又将其摔在地上,应属互殴。有人则认为男子的做法,属于正当防卫。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先动手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方负主要责任,打架斗殴的责任的认定以规模和情节严重性不同,认定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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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殴停止后又加害对方的,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双方停止斗殴后,一方受他人鼓动或出于报复侵害的目的,又突然突然突击对方的;

二是一方已经停止了斗殴,另一方认为吃亏了,又打骂对方,对方还击,还击方成立正当防卫不负责。

本案例中的女子和男子之间的扭打,情节显著轻微,故不构成刑事责任,可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其治安责任,并要求民事赔偿。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经损害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作出明确:被迫还击不再认定为“互殴”,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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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的当事人中,女子主动接近了男子,并先行动手,抢过了男子手机摔在地上,男子为了保护自己才采取制服女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这一事件后续的官方通告尚未尘埃落定,小编秉着不信谣不传谣的态度,与大家共同等待后续的复议结果,女子辱华行为与男子的“正当防卫”行为究竟孰轻孰重?此次事件确实有必要深入思考。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欢迎大家留言参与讨论,精彩的评论区等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