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本报从宁波市北仑区政府获悉,宁波皓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3.21高处坠落事故已于近日查明。据悉,2024年3月21日,位于宁波市北仑区大榭街道兴港路48号的宁波皓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进行厂房顶棚翻新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本报发现,本起事故发生单位为宁波市甬德机电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宁波皓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皓鑫机械因厂房顶部严重锈蚀,遂于2024年3月11日与甬德机电签订报警器及屋面采光瓦施工合同。之后,甬德机电法定代表人黄某磊通过网络招聘平台找到临时劳务人员刘某英,并将以上合同中厂房顶部C型钢的安装及采光瓦更换作业分派给刘某英实施。而事故死者王某元与刘某英存在长期合作关系,故刘某英将王某元带至皓鑫机械参与施工。

经查明,2024年3月19日,甬德机电按施工合同约定,进场开始对皓鑫机械厂房开展设备安装、顶棚更换作业。3月21日下午1点10分,王某元、姜某波使用电动螺丝枪对已铺设的采光瓦进行固定。二人在未系挂安全带情况下,脚踩C型钢,在不同位置同步作业。14时50分许,皓鑫机械现场负责人董某平在厂房内部办公室听到顶棚作业区有异响,并伴随工具掉落的声音,立即走出查看,见王某元已坠落至地面。王某元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本报发现,事故调查组特别指出,刘某英、王某元、姜某波均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业类别:高处作业)。

本报注意到,事故调查组认定,王某元在顶棚作业时未系挂安全带、未佩戴安全帽,不慎踩到未固定的采光瓦,导致坠落身亡。此外,甬德机电未依法正确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也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最终,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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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注意到,事故调查组对责任企业和个人提出了处理建议。其中,刘某英,甬德机电雇佣的现场施工负责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黄某磊,甬德机电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甬德机电,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皓鑫机械,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危险作业行为,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付江华、乔其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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