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规定,涉及侵犯女性“性自主权”的罪名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强迫卖淫罪和猥亵儿童罪等。类似案件发生对象的局限性及案发地点的隐蔽性,尤其随着传统意义上的性犯罪越来越少,案件多发生于熟人之间等,诸多因素都决定此类案件在侦破时存在取证难的问题,加之,在妇女动机被骗的情况下,表面看来虽然发生了性侵案件,也因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而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下结合一起真这案件,谈谈看法,敬请阅读和指正。
【简要案情】2021年08月23凌晨03时左右,肖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和被害妇女汪某成为网友并互相添加微信好友,随后汪某邀请被肖某到其位于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黔灵镇茶店村附近喝酒打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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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8月23日08时左右,肖某到汪某的出租屋内喝酒,后肖某于当日10时左右在汪某的居住处强行与汪某发生性行为,在挣扎反抗过程中被害人汪某拨打110报警,在知悉被害人汪某报警情况下,肖某仍强行发生完性关系并在原地等待公安人员。
案发后,肖某某赔偿被害人汪某损失合计人民币1.8万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肖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检察院依法对肖某不起诉。
涉性类案件取证难的原因及表现
01 除了被害人陈述外,直接证据及证人证言难取得
所谓直接证据,是指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的证据。由于涉性类犯罪发生场所地隐蔽性及隐私性,除了被害人陈述案件事实外,犯罪疑问人往往避重就轻,或极力否认犯罪事实的发生,更难以取得作为直接证据的证人证言,因此,这样的案件在侦破上难度极大,在事实和证据存疑时,往往会或应当作出有利嫌疑人的判断。
02 有价值的犯罪现场及物证难取得
当发生性侵案件时,由于女性性羞耻心理的原因,导致不及时报案,等到想要报案时,已时过境迁,犯罪现场被破坏或不复存在,有效的物证等更难以取得,特别是发生熟人之间的性侵案件,被害人往往因为性羞耻心或人情关系等多种考量而选择忍气吞声,不及时报案,尤其在多种关系介入产生私了的想法,而不选择报案。而此时,犯罪案件的物证早已经灭失,犯罪现场已不复存在,这些都成为公安机关侦查此类案件取证难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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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现代的交友方式使得性侵案件发生的真假难以判断
现代化的通信迅速接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发达的网络通信使得人们成为地球村上的一个个节点,情感的表达瞬间即达,相比于传统的交友方式来说,现代交友方式更能快更便捷,成功率更高,加之人们世界观的多元化,更容易达成人们交友的愿望。
如本案中,肖某与汪某通过交友软件“陌陌”相识,在此种交友方式下,两人迅速达成共识并迅速相约见面,基于此,两人酒后共处一室,如果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汪的意志,这样的证据不容易取得,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如果硬要让肖某负刑事责任,似乎不符合事情发展的逻辑,也难以让法官形成合理的怀疑。
04 传统意义上的性犯罪减少,取而代之的是因动机被骗的涉性假案件
暴力性犯罪的本质是违背妇女意志,标志就是侵犯妇女性自主权,即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有关系的自已决定权,行为表现就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犯罪结果就是与妇女强行发生性关系。
其中,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行为是暴力性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如果欠缺暴力等行为,意味着妇女的意志没有被侵犯,在动机被骗的情况下,如事前约定事后给妇女一千元,事后男子反悔,妇女告强奸的,由于在行为时,妇女基于获利动机没有反抗,男方也就没有必要采取暴力等手段,因此,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
发生性侵案时,被害人如何保存证据和取证
01 有效保留物证
曾经发生过一起真实的性侵案件,被害妇女在无法自救或寻求帮助的情况下,做出了艰难决定,答应与行为人发生关系,但基于安全考虑,要求行为人采取安全措施,事后,被害妇取成功取得了有效物证。最终,行为人迅速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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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发生性侵案件时,作为被害妇女在保护自身安全的情况下,首先要保护犯罪现场及现场物证,并迅速报警。免得时过境迁,犯罪现场及物证灭失,加之无法取得其他有效证据时,陷入一对一的言辞证据,使得案件难以定性。
02 技术取证或留证
曾发生于一起因刑讯逼供取得的口供被排非成功的案件,男子王某因一起盗窃案件被刑讯逼供,王某因没有参与盗窃,侦查人员一直没有获得王某的供述,侦查人员采取殴打方式使得王某作了虚假供述。在将王某送入看守所时,王某将鼻血偷偷抹在派出所门后的墙上,后该口供被依法排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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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害妇女汪某有意或无意的为暴力性犯罪如何有效取得,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模板,如汪某在反抗过程中拨打了110报警,此时,无论是否打通电话,从取证角度来说,只要能证明汪某反抗过程中打过110,或采取过其他求救手段,加之其他证据,完全可以证明肖某与汪某发生关系时,违背了汪某的意志,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试想,本案中,如果汪某没有在过程中拨打110报警,在两人通过陌陌相约,又没有其他证据,只存在一对一的言词证据时,很难证明强奸罪的成立。
以下通过一起真实案件,从取证及留证角度谈了看法,如果您有更好的观点,敬请留言讨论。通过本案,本文没有从性侵类犯罪的犯罪构成角度展开分析讨论,而是涉暴力性犯罪取证难的角度,谈了类似犯罪取证难的原因及有关对策,如本案中,汪某的做法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