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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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合伙合同,约定共同投资项目,但未约定投资比例,而是约定一方不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共负盈亏,仅每月固定分红。

这种合同出现纠纷,其中高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分红约定会支持吗?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联系李某说有项目需要人合伙投资,李某考虑后决定投资,于是分两次向王某转账5万元投资入伙,但并未约定投资比例及盈亏分配等事宜,李某也不参与实际经营,双方另约定无论王某在项目中挣多少,都需向李某每月分红5000元。

李某出资后,王某于2022年1月至2022年11月期间通过微信向李某转账11次,共计41000元。之后,因生意亏损,王某逐渐不按时向李某打款每月的分红,李某联系王某要求其退还当时入伙的5万元投资本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5万元及利息。镇平法院受理后,王某辩称之前已经每月按时偿还欠款,已经偿还的41000元就是本金而不是分红。

裁判结果

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双方约定的出资应当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合伙投资特征。

而“固定回报,不担风险”符合借款的特征,约定投资人不参与经营,无论盈亏每月收取固定回报,实质上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投资,在形式上属于个人合伙的范畴,但双方并未约定投资比例,原告未参与实际经营活动,也不承担经营风险、不共负盈亏,而是每月固定分红。而原、被告约定的固定分红则本质上属于利息范畴。

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在此之前双方对利息有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约定的利息明显过高,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应视为返还本金。

法官后语

在案件审理中,当出现当事人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根据合同内容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应结合缔约背景、交易目的、交易结构、履行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存在虚构交易标的等事实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实际民事法律关系。

投资合伙关系本质上是出资人成为股东或者合伙人,而不是单纯的债权人,若出资方只出钱而不参与任何管理与决策也不承担风险,也不享有股东或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那这种合同就更符合借贷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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