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上,每一位公民都对法律满怀期待,渴望其成为公平与正义的坚实堡垒,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固盾牌。然而,自2022年迄今,王恒刚刚脱离于天津市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达公司)的诉讼纠缠(一审(2022)京01民初375号),却又深陷北京市经中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经中公司”)(一审(2023)京01民初389号)、(2024)京民终647号的法律纠纷泥沼之中。

((2022)京 01 民初 375号案件一审裁定如下):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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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中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经中公司”),本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行事,但其在既无产权证又无土地使用协议的情况下,竟贸然对王恒提起诉讼。这种毫无法律依据的举动,无疑是对法律尊严的肆意挑衅,更是对王恒合法权益的粗暴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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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所使用的房屋,归属脉络清晰。该房屋明确不在监狱局交付给天津市信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达公司)的使用范围内,与天津信达公司毫无关联。此房屋源于原清河税务所,经转手租赁给王恒个人使用至今,且宁河税务局所从未放弃对其的使用管理权。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经中公司竟对这一确凿事实视而不见,妄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其根本无权起诉王恒,王恒与它不存在任何利益纠葛,也不存在土地纠纷,该公司更无权收取租金,一审应主体不适格,驳回天津信达公司对于王恒的起诉权。

(案件一审裁定法院驳回信达公司的起诉诉求,主体不适格,无权起诉,驳回内容如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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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令人震惊的是在二审中北京市某人民法院的判决。法官在审理此案时,歪曲认定事实、曲解法律、滥用法律,在缺乏充分法定依据的情况下作出枉法、错误的裁判。他们以文件替代证据,试图为经中公司谋取土地使用权,这种行径严重违背法律准则。他们错误判定涉案的房屋院落处于监狱局划分给天津信达公司的范围之内,而实际情况却截然相反。1998 年 11 月 21 日印发的京狱发字(1998)52 号文件及附件、1999 年 10 月 20 日印发的京狱会字(1999)6 号文件、《关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和北京市信达实业总公司土地划分的协议》等文件,均无法证明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归经中公司所有。这些文件多为解决“监企分开”的过渡性行政行为,不具备土地转让性质,或是土地临时使用(借用)收益,并非依法转让。

(二审(2023)京 01 民初 389 经中公司胜诉裁定书如下):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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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法官还故意忽略经中公司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证这一关键事实。要知道,该案涉房屋占地院落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被申请人未依法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北京市人民法院未查清案涉房屋院落使用权人,就判决案涉房屋院落及占用的国有土地归经中公司,这显然违反法律规定。由于这一有失公正的判决,王恒的名誉和精神承受了巨大压力。他原本有序的生活被彻底打乱,每日都因这场无妄之灾而焦虑不安。往昔平静的日子变得阴霾重重,王恒在精神的煎熬中苦苦追寻正义的曙光。

此判决书公然违背了《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和第二百零九条 )中关于不动产登记方具合法使用权的明确规定。如此错误的判决,给王恒带来了极大的损害,使其名誉受损,精神备受折磨,

我们强烈呼吁,必须将国有企业经中公司这种目无法纪的行为予以曝光。其住所地为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中里三区 6 号楼南侧 3 号平房,他们毫无法律依据的起诉,给王恒造成了极大的痛苦。

同时,也应对北京市某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官进行严格的监督与问责。在起诉不适格的情况下,他们依然作出如此歪曲事实的判决书,以文件代替证据,错误认定土地使用范围,无视合法的土地权属,致使经中公司胜诉,剥夺了王恒先使用的土地物权。这种违背法律、违背正义的行为,必须得到纠正,必须还王恒一个公道。

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公平正义不容侵犯。我们殷切期望相关部门能够高度重视这一事件,重新审慎这一不公的判决,还王恒以清白,还社会以公正。让每一位公民在法律的阳光下,都能获得应有的保护与尊重。

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此类现象,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类似的不公不再发生,为每一位公民营造一个真正公平、公正、有法可依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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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如下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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