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鸟
反成“笼中鸟”
近日
两男子为满足口腹之欲
不惜铤而走险猎杀野生鸟类
岂料“美味”尚未入口
却被警方当场抓获
案件回顾
近日,眉山市公安局天府分局贵平派出所破获一起非法狩猎案,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为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再添战果。
经查,案发当天,犯罪嫌疑人蒋某、曹某闲来无事,便想搞些野味打“牙祭”,于是携带1支气枪,以及诱鸟器等装备,从仁寿来到新区贵平镇。
一路上,他们随走随停,瞄准、射杀、捡拾,配合默契。结果,到手的“美味”尚未尝到,就被正在巡防的民警当场抓获。
经清点,被捕杀的野生鸟类共计5只,其中斑鸠4只,“野鸡”(环颈雉)1只。经鉴定,均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目前,犯罪嫌疑人蒋某等2人涉嫌非法狩猎,已被我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斑鸠[bān jiū]
△图片来源于网络
环颈雉[huán jǐng zhì]
△图片来源于网络
法律链接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发现猎捕、销售野生动物行为
请及时联系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同时呼吁全社会
爱护野生动物
不买卖、不食用野生动物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来源:天府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