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悦(化名)与赵磊(化名)原是一对亲密恋人,不幸的是,赵磊突遭疾病侵袭,骤然离世。李悦坚信,自己在赵磊生前承担了绝大部分的生活照料与情感支持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自己应有权继承赵磊留下的遗产。因此,她以遗产继承为由,将赵磊唯一的法定继承人——赵磊的继母林婉,告上了法庭。

此案由朝阳区法院进行审理,法院综合考虑了李悦对赵磊日常生活的悉心照料程度、情感投入等多方面因素,经过审慎评估,最终决定给予李悦一定比例的继承权,具体份额裁定为10%。鉴于该继承份额相对较小,且林婉已先行处理了部分遗产,法院判决林婉需向李悦支付相应遗产折算金额,共计人民币78119.86元,以此作为李悦应继承份额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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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李悦陈述,已故的赵磊于2019年因疾病骤然离世,林婉作为赵磊的继母,成为了其遗产的法定继承者。李悦与赵磊自2012年相识以来,便以男女朋友的身份共同生活,期间,李悦始终承担着照顾赵磊日常起居的重任,直至他生命的尽头。赵磊因身体状况不佳且缺乏稳定工作,生活费用大多由李悦承担,包括购置房产与车辆的资金也源自李悦的支持。在赵磊病重住院期间,李悦更是不辞辛劳,如同家人般照料,并承担了所有医疗费用。赵磊逝世后,相关丧葬事宜亦由李悦全权负责。基于此,李悦坚信自己对赵磊尽到了近乎全部的扶养与照顾义务,依法应享有继承赵磊遗产的权利。

针对房屋与车辆的归属问题,李悦主张这些资产应视为双方共同财产,需先从中划分出属于李悦的份额,随后再按照法定继承程序,继承赵磊名下房屋与车辆中赵磊所占50%份额的三分之一。

然而,林婉则提出反驳,她认为李悦未能提供确凿的出资证明,且所有房产与车辆均登记在赵磊名下,应视为赵磊的个人财产,与李悦无关。林婉还指出,赵磊生前身体状况良好,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无需依赖他人扶养。李悦与赵磊虽为男女朋友,但并未同居,缺乏长期共同生活的实际基础,双方之间的财物往来更多是基于情感交流的赠予行为,不应作为继承权的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李悦虽主张涉案房产与车辆为其与赵磊的共同财产,但鉴于双方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且李悦亦承认在恋爱期间双方的经济收入各自独立,未发生混同,加之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悦对涉案房产与车辆有直接出资,因此,法院对于李悦提出的涉案房产与车辆为二人共同财产的主张未予采纳,认定该房产与车辆属于赵磊的个人财产。

关于李悦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根据案件审理查明的事实,赵磊名下拥有房产、车辆及存款等资产,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从经济层面看,赵磊并不需要李悦提供额外的经济支持。然而,自2012年初起,李悦与赵磊便建立了恋爱关系,且根据李悦提交的证据,双方感情深厚且稳定,李悦在赵磊的日常生活及疾病治疗期间,不仅提供了生活上的照料,还给予了精神上的慰藉,这无疑是扶养义务的重要表现形式。反观林婉,既未能提供反驳证据来否定李悦的扶养行为,也未能充分证明自己对赵磊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据此,法院认为,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赵磊扶养较多的人,李悦有权分得适当的遗产。

在具体分配遗产时,法院综合考虑了李悦与赵磊恋爱关系的持续时间、是否同居生活、李悦对赵磊的生活照顾程度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李悦的继承份额为10%,剩余部分则由赵磊的法定继承人林婉继承。鉴于李悦的继承份额相对较少,且林婉已先行处理部分遗产,法院判决赵磊名下的房产、车辆及存款归林婉所有,同时由林婉向李悦支付相应的遗产折算金额,共计人民币78119.86元。

此判决宣布后,双方均未表示上诉,该判决现已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司法实践中,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本案中,王丽与张彬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二人不属于婚姻关系,而王丽亦自认恋爱期间的收入彼此不混同,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王丽对涉案房屋、涉案车辆存在出资的事实,故涉案房屋、涉案车辆应系张彬个人财产。张彬名下有房产、车辆、存款等,具备一定经济基础,从经济角度而言确不需要王丽提供额外经济来源,但根据王丽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说明二人感情稳定而持续,王丽在张彬的日常生活及住院期间,给予了张彬一定的生活照顾和情感慰藉,此亦应属于扶助义务的重要体现,故王丽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常见的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权益作出补充规定。在此提醒,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这虽然是法律赋予主要扶助的人的一项权利,但并不意味着继承人以外的人可以任意以此为由要求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其需要提交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相关证据,其是否有资格分割遗产、分割遗产的具体比例需要法院结合具体扶养情况酌情作出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