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甲乙系高中同学,自2017年起,乙因资金周转向甲多次借款。2019年,根据甲的统计,乙向甲出具借条两张,因借款未偿还,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还本付息。乙辩称,自己在双方并未对账的情况下,在借条、收条上签字捺印,借条与实际情况不符,自己向甲还款的金额已经远超甲诉请的出借金额,乙无需再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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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判决结果】

本案中,甲乙之间的来往账目多达70余笔,且款项支付方式多样,涉及的主体较多。经法院组织对账,最终确定了甲乙双方的资金往来明细。经过计算,乙已还清借款本息,故一审法院依法驳回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甲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甲乙双方虽出具了借条,但甲并未说明相应的结算过程,根据乙后续的还款情况,乙不再欠付甲借款本息。故一审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是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纠纷,但其多样性和复杂性常常让借贷双方陷入纠纷。虽然借条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并非所有借条都能得到法律的完全支持。特别是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后,民间借贷利率有了更严格的限制,超出法定利率的结算可能无效。

借贷双方在结算时应遵循法律规范,确保结算结果真实、合理。如果借款人对借条提出异议,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出借人不能合理解释借条的结算过程,可能需要承担不利后果。简而言之,借条虽重要,但法律规范和事实真相更为关键。

下面,给大家送上一份安全借贷的合规指南,教您避开民间借贷那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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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