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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关键词:盗窃罪

为了“偷鸡摸狗”,进行提前踩点

是违法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段

但如今,有了科技的加持

踩点方式“花样百出”

这不,违法犯罪分子为了成功盗窃

提前两个月到

目标对象的住所对面安装摄像头

最终,“偷鸡不成蚀把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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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看看荔浦市人民法院

审理的一起盗窃罪案件

案情回顾

张富听说位于荔浦市双江镇某村的莫华家中有大量现金,于是,张贵便纠集多人策划实施盗窃。随后,被告人张贵、张富、赵波多次踩点,提前两个月到莫华的住所对面安装摄像头,以此摸清其作息规律,并提前准备好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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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2023年8月14日22时许,张贵伙同张富、赵波、李刚、黄钧、陆周(均已归案)到莫华的住所附近汇合。接着,众人撬开莫华家中的防盗网,进入后四处翻找财物,并使用可成像探测仪器,探测是否设置有存放财物的暗格,但均未找到财物。2023年9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贵、张富、赵波先后被民警抓获。(文中人物系化名,本案中,参与盗窃的人员均非荔浦籍。)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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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张富、赵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最终,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张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被告人赵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提醒

当今社会,人们在享受科技为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也面临着泄露、滥用等风险。本案中,被告人为实施盗窃,在被害人住所对面安装摄像头进行监控的行为,严重威胁了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摄像头不应该成为窥视、窃听他人的工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居家、出行过程中一旦发现窃听、窃照、窃录的情况,应在第一时间报警,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对于生活中销售的窃听、窃照专用设备,请不要随意购买、使用!

其次,“财莫露白,富莫露形”,不要将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在家中,也不要随意与外人谈论家中财物的放置情况,很多违法犯罪分子在作案前,会观察判断是否为殷实人家而进行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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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侵删

最后,“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视之有度,用之有节”,财富不是以违法犯罪的手段去获取的,而是通过辛勤劳动来创造的,触犯法律必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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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文 字:罗锦锋 蒙 莹

编 辑:蒙 莹

初 审:杨子宸
复 审:欧阳芳
终 审:莫德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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