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
酒驾发生事故后
故意再多喝一点
就可以扰乱酒精检测数据
掩盖醉驾事实
不管你信不信
有人就信了
案情回顾
2022年某天晚上21时,李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小车,与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左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肇事小车搭载左某前往医院附近。因担心酒驾被查,李某遂驾车回家再次饮酒,认为这样就可以解释为事故发生后才饮酒,交警就无法查清事故发生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企图掩盖此前醉酒驾车的事实,躲避醉驾刑事责任。
交警接到报警立即联系李某,李某打车至江门市中心医院门口被交警抓获。面对交警的盘问,李某立即将其酒驾发生事故及回家再次饮酒的事实全部如实供述。
经检验,李某在被抓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85.50mg/l00ml,达到醉驾标准。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案发时“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本案中,李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查获抽取血样前又饮酒,企图使交警无法查清其驾车时的酒精含量,躲避醉驾刑事责任。交警将李某抓获时,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185.50mg/l00ml,达到醉酒标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终,蓬江法院综合本案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法官说法
现行“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酒驾后再次饮酒不但无法扰乱酒精检测数据、逃避法律制裁,还可能“醉”加一等,要切实做到酒后不驾车,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蓬江区人民法院
供稿:叶晓燕、李小红
编辑:古慧琳
策划:何奎
审校: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