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宝坻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释法(引题)

花钱租的车位被占,怎么办?(主题)

今晚报记者 李倩

随着私家车数量不断增多,广大市民“有车开却没地方停”的情况甚为普遍,而小区内车位资源紧张,甚至存在花钱租赁的车位仍被占用的情形,这该怎么维权呢?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释法,提示广大车主,要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小吴(化名)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新房,但不附带车位,要想进小区停车需要另行租赁停车位。于是,小吴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车位租赁协议,并交纳租赁费60000元,还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了停车位服务协议书,并交纳车位管理费。

入住后,小吴却发现,社会车辆完全可以随意进出小区,小区内存在乱停车情况,他花钱租赁的车位也经常被他人车辆占用。小吴认为,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因此将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解除车位租赁协议,归还租赁费。

房地产公司表示:“我们与小吴签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已将案涉车位完好地交给了小吴,后期的车位管理已委托给物业公司。小吴提出的问题属于物业管理问题,非我们职责范围,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物业公司则辩称:“承认在管理上存在瑕疵,但我们与房地产公司是独立核算的两个公司,物业问题不是解除车位租赁合同的理由。”

法官经审理认为,车位租赁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公司按约定将车位交予小吴,已完成合同义务。依照车位租赁协议约定内容,可以明确的是,小吴同意与房地产公司授权的物业公司签订案涉停车位服务协议,并由物业公司提供车位管理服务。小吴以物业未尽到管理义务为由要求解除车位租赁合同,不符合车位租赁协议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条件。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小吴可通过协商或另行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吴的诉讼请求。

考虑到小吴面临的停车烦恼,法官积极在双方之间劝导调和。物业公司表示,对于小吴反映的情况,后续会给予适当减免停车管理费用等措施加以弥补,同时加强小区车位管理力度,规范停车及治安秩序。小吴最终也表示理解和认同。

法官介绍,合同的解除有严格的限制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而本案中小吴申请解除车位租赁合同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解除合同情形中的任何一项,理由不适当不充分,故予以驳回。所以,合同一方想要行使解除权,首先要认清合同主体,并分析其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

法官提醒,小区公共车位属于公共资源,切勿“霸位”或“一车占多位”,尽量将车停靠在车位里,停车时不要妨碍其他车辆的通行。同时,在爱车的明显位置附上自己的联系方式,以方便他人联系挪车。如果车位被他人占用,一定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

那么,花钱购买、租赁车位却被占用,该如何维权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已购车位属于买主自己的空间,他人不能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占用。

他人如果占用了您的专属车位,可以先尝试通过车上电话联系车主协商,也可以寻求小区物业公司、居委会帮助解决。如果对方拒绝挪车,此时您有权向公安机关报警,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违停车主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物业公司未能保障车位买主停车条件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维权过程中切勿冲动泄愤,不能损坏占位车辆或采取过激行为,要理性处理,积极协商沟通,通过法律途径有效解决问题。

来源:今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