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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成年学生具有活泼好动的特点,近年来,学生在学校期间受伤引发的纠纷较为常见。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法官借生效案例提醒学校及家长:学校要加强校园管理,家长要加强监管职责,学生要遵守规章制度,保障校园安全,要形成多方合力。

案例速递

小亮与小明系某中学的同班同学。一天在上晚自习时,二人突然兴起进行扳手腕游戏,期间小明用力过猛当场造成小亮上臂骨折,后小亮在医院住院治疗并实施手术,身心遭受了巨大痛苦。小亮治疗结束后就其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补课费等损失3万余元起诉,要求小明及二人所在学校进行赔偿。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官耐心调解,充分进行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由被告当场一次性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1万余元,原告申请撤诉,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说法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在学校受伤,责任的承担涉及到其他未成年和学校。本案中,原告小亮与被告小明作为高中生,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一些对抗性的剧烈活动可能会造成自身或他人受伤应当有一定认知,二人在扳手腕时因过于激烈最终导致一方受伤,二人均具有一定过错,均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此外,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学生尽到相关的教育、管理义务,加强对学生人身安全方面的日常管理,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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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应当引起家长及学校的足够重视。未成年人由于缺乏对其行为及后果的准确判断,很容易成为侵权案件的受害者。家长及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玩耍嬉闹要适度,避免发生意外。

法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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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金凤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