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个令人气愤的案例。6月21日,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凉城县,57岁的栗女士骑着两轮电动车在路口等红灯时。一辆白色的越野车经过现场时。一路冲了过来,就把等红灯的栗女士撞倒在地。令人奇怪的是,这辆车子在现场停了一会儿,而后再次启动车辆,就从躺在地上的栗女子身体上碾压过去,导致栗女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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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栗女士的女儿介绍,从监控视频上看到,当时她母亲被撞后,就躺在地上,她正拿起手机准备拨打电话求救,白色越野车副驾驶位有人还打开车门了,副驾驶人员对外面观察了一会儿,没想到车门随后关上,这辆车又重新启动从她的母亲身上碾压过去,导致她母亲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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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这些情况,死者的女儿也是气愤不已,不断发出悲伤的哭泣声。据当地警方通报,经查,6月21日下午2时41分了,40岁的郑某驾驶驾车行驶到凉城县光明街与农艺路交汇处,碰撞并碾压正在等红绿灯的栗某某,后驾车逃离现场,伤者栗某某送医救治无效不幸身亡。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当日4时被查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78毫克。

目前警方对于这些命案进行侦破工作,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刑事拘留。张律师,看到这起案件,我们是十分的愤慨,本来是一件普通的醉驾交通肇事案件,但是因为这么郑某喝了酒以后,通过二次碾压将57岁的女子碾压致死。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所以很多网友都非常气愤,认为应该判处郑某死刑,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郑某能判处故意杀人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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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这起事故也是情节比较恶劣的,如果郑某不喝酒,这起事故也完全不可能发生,但是因为郑某醉酒驾驶,导致在红绿灯路撞倒栗某。但是,这时候要是郑某和副驾驶人员稍微清醒一下,同时副驾驶人员立即规劝一下。郑某把车停在现场,一边报警一边抢救伤员,再等待警方来处理这个事,就算是醉酒驾驶了,也不至于造于这样的严重后果。当然醉驾也得刑事拘留,但是就没有这么严重了。

但是,因为在酒精的作用下,导致郑某思维模糊,直接就启动车辆,对栗女士进行二次碾压,导致栗女士当场死亡,这个性质就恶劣了,因为这是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性质是相当恶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期间,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全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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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醉酒驾驶是他的主观行为,我国现在在处理酒驾、醉驾时也是非常严格的,轻则罚款,重则判刑。我们现在很多人都有这样的观念:“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而郑某在明知喝酒后不能开车,还在放任自己“马路杀手”的行为,喝了酒还驾车出行,而且撞到人后,他没有充分的去观察伤者的情况,也不是积极下车救助伤者,而是重新启动车辆逃逸,导致第二次碾压死者。所以他的主观恶念行为,才导致被撞者死亡,所以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另外,坐在副驾驶的人员因为没有起到规劝作用,导致这起恶性事故,也有可能被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